4月1日,新修訂的《民訴法》實施。昨天,溫州市縣兩級法院執行局局長聚集鹿城區人民法院,座談解讀新《民訴法》的實施。市中院副院長於偉說,新《民訴法》直接針對“老賴”的痛處,這是執行工作的機遇。以後,“老賴”的日子將會越來越難過。 據介紹,由社會誠信缺失、市場監管缺位、司法懲戒缺力“三缺”問題所引起的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應執行財產難動、協助執行人難求的“四難”局面,長期以來沒有得到根本改觀,滋生了很多“老賴”。經過多年的艱苦探索,民訴法修正案執行篇終於出臺。 這次新修訂的《民訴法》中涉及執行程序的有11條,約佔修改條文的60%,其中對原條文修改的有6條,新增加5條。從總體上看,新《民訴法》增強了執行行爲的強制性,可以說爲法院攻克執行難提供了一件有力的武器。 財產情況:必須主動報告 新的《民訴法》規定,被執行人在收到“報告財產通知書”後,必須在10日內向執行法院報告當前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如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的,法院將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罰款數額大幅提高 修改後的《民訴法》較原《民訴法》提高了罰款金額:個人由1千元以下提高到1萬元以下,單位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到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通過將罰款數額的幅度提高到原規定的10倍,可以對某些被執行人和協助執行人形成有力的威懾。 不協助執行要遭拘留 新《民訴法》規定,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單位的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拘留措施。這是法律首次將拘留的適用對象擴大到協助執行人,將有利於促使負有協助義務的協助執行單位依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使得他們不敢再對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不理不睬。 執行威懾機制:多頭並舉 新《民訴法》確立了執行威懾機制的構建,包括採取限制出境、徵信系統記錄、媒體曝光等措施。執法部門將加大對“老賴”在徵信網上曝光的力度,加快構建執行威懾機制的進度,這將有利於形成齊抓共管,合力解決執行難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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