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公佈了《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辦法》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目標和原則、管理體制、管理職責、審批程序、日常監管等方面都作了詳細的規定。
以下是財政部網站上的《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爲加強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中央級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中央級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爲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中央級事業單位的資產,中央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爲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爲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應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財政部、中央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財政部是負責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研究制定中央級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的費用標準,負責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四)按照規定權限審批中央級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組織中央級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跨部門調劑工作,建立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和共用機制;
(五)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推進有條件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管理的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中央級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負責當地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的監繳等工作;
(七)建立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監管;
(八)研究建立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和處置等實行績效管理,盤活存量,調控增量,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九)監督、指導中央級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財政部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組織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彙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按規定權限審覈或者審批所屬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處置事項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績效考評;
(七)接受財政部的監督、指導,並報告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中央級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財政部、主管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根據主管部門授權,審批本單位有關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
(五)負責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臺建設工作;
(七)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部的監督、指導,並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和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相關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做好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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