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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網訊(記者施永宏劉紅英報道)針對近年來昌吉市領導幹部駕公車造成4起交通事故,及領導幹部駕公車逐漸增多的現象,最近,昌吉市出臺了嚴禁領導幹部駕公車的有關規定。 昌吉市明確規定,領導幹部不準以任何理由擅自駕駛公車;不準用公車學習駕駛技術;不準利用職權向企業、下屬單位和他人借用車輛並擅自駕駛。對特殊行業的領導幹部,確因工作需要駕駛公車的,必須持有本人汽車駕駛證照,經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單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並建卡登記後報紀檢機關備案。 領導幹部外出,市內由各單位辦公室派車,出市區,向市分管領導彙報。領導幹部每人每年按時繳納公車使用費200元—300元。同時,建立督察制度,公安、監察等部門定期不定期對各單位公車使用情況進行督察,由市委督察室向全市進行通報,並設立社會公開舉報監督電話,加強社會監督。昌吉市還將領導幹部駕公車情況納入幹部考覈。對違反規定駕公車的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對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響的追究領導幹部黨紀政紀責任,取消本單位各類評先資格。(來源:新疆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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