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小穆聲稱4年前專程到兒童醫院治療脊柱側彎,矯正手術之後雙腿便失去了知覺。經醫學會鑑定,醫院對小穆的診治構成三級甲等醫療事故,承擔次要責任。爲此,小穆將兒童醫院告上法院索賠。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開庭審理。 小穆的父母從密雲家中趕到法院。他們告訴記者,小穆因爲雙腿無知覺,大小便失禁還在兒童醫院治療。“4年前,女兒才上5年級,是自己走着進的醫院。自從醫療事故發生之後,她一直在醫院治療,4年都沒有回過家了。” 小穆在起訴書中稱,她因患脊柱側彎於2004年3月1日到兒童醫院就診,一個月後做了脊柱矯正手術。手術的第二天,她的父母就發現她雙腿不能動,腹部及雙下肢浮腫,雙下肢已經失去知覺。小穆的父親認爲,手術中植入的矯形杆變形壓迫出血,致使小穆截癱加重。此後,女兒就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 北京市醫學會鑑定認爲,醫院給小穆作出的“先天性脊柱側彎、嚴重型、不全癱”的臨牀診斷正確,小穆手術後出現的雙下肢不全癱和大小便功能障礙等後果主要是因其所患嚴重疾病和矯正手術難以避免的併發症。但醫院在術後對患兒病情觀察不仔細,觀察間隔時間偏長;對患兒術後出現的雙下肢活動障礙處理不及時,存在醫療過失。因此認定此病例爲三級甲等醫療事故,院方承擔次要責任。小穆要求醫院賠償她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近50萬元,此外還有今後20年的後續治療費160萬元。 兒童醫院答辯認爲,小穆的護理費、殘疾器械費、殘疾賠償金等索賠不夠合理,但院方會依法承擔應當的賠償責任。住院前小穆的殘疾程度已經達到2級,幾乎已經癱了,屬於高危、高難度病人,因此請法院考慮醫院應當承擔的殘疾賠償金數額。 院方表示,2006年4月,經專家會診之後,小穆的病情已經穩定,應該出院。可家屬一直把孩子放在醫院。醫院當庭提出反訴,要求小穆辦理出院手續,騰出病房,並支付欠費15萬餘元。(孫瑩) (責任編輯:江大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