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把座駕借給別人用 借車者讓他人駕駛出事 保險公司因駕車者未經車主授權拒賠 獲法院支持 奧迪出險車主索賠38萬元“泡湯” 本報訊(通訊員王文波記者王巍)王先生的奧迪車被未經授權的司機開出發生事故,高達38萬元的鉅額損失卻遭到保險公司拒賠,法院最終支持了保險公司。 記者今日獲悉,一中院終審駁回了王先生的索賠請求,理由是“弄壞”該車的司機在駕駛車輛時未獲王先生授權,保險公司因此可以免責。 2004年12月12日凌晨,郭某駕駛王先生的奧迪車到世紀金源大飯店的一家迪廳娛樂,其間郭某與人發生爭執並引發衝突。隨後,前來接應郭某的司機龐某在慌忙逃跑時,因操作不當,駕駛王先生的車撞在河欄杆上並翻入昆玉河,造成該車嚴重損壞。 事故發生後,王先生向華安保險公司報案並要求定損,保險公司定損爲38萬多元,但卻拒絕賠償該筆損失。 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是:依據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的規定,非被保險人(王先生本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郭某)使用保險車輛,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或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爲此,王先生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他認爲,籤合同時華安保險公司並未依法告知保險公司所稱的免責條款。所以請求法院判令華安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修車費用382600元、其他費用4716元及訴訟費用。 對於王先生的訴訟請求,華安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是:根據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約定,華安保險公司對王先生作出的拒賠,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不同意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未經授權的司機開車出事保險公司免責 一審法院認爲,華安保險公司主張免責,符合合同約定,因此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王先生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一中院提起上訴。 一中院審理認爲,華安保險公司在與王先生簽訂保險合同時,已在保險單中及保險條款中對保險人的免責條款進行了明示,盡到了說明的義務,故一中院認定王先生應該知道免責條款的內容。 其次,一中院認爲,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可以授權他人使用其車輛,獲其授權的駕駛員駕駛車輛,屬於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除此以外,未經被保險人本人同意,因其他原因使用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均不屬於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 因此,華安保險公司以龐某未經王先生允許駕駛保險車輛出險爲由主張免責,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張慶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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