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3月28日作出決定,對拉薩“3·14”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事件中死亡的18名無辜羣衆家屬給予特殊撫卹,特殊撫卹金額爲每人20萬元(貳拾萬元)人民幣。此外,對拉薩“3·14”打、砸、搶、燒嚴重暴力事件中受傷的無辜羣衆和受損商鋪、民房的恢復重建,自治區人民政府將研究出臺措施進行救助。
另據瞭解,經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區財政廳、國稅局、發改委、工商局等部門於3月28日發出《關於扶持“3·14”事件受損商戶恢復生產經營秩序有關優惠政策的通知》。
通知說,爲確保拉薩市在“3·14”事件後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對拉薩市“3·14”事件中的受損商戶恢復生產經營秩序實施優惠政策。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於稅收優惠及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政策
(一)稅收優惠政策
1、對受損商戶免徵應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對受損商戶繳納的增值稅全部返還。
3、對受損商戶免徵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減半徵收出租車司機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爲2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二)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
1、對西藏起訖一端在拉薩的班線客車、拉薩市內中巴車及車輛所在地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地在拉薩的貨運車輛,在現行的長途客車20元/座.月、市內中巴5元/座.月和貨運車輛25元/噸.月的基礎上減半徵收公路客、貨運附加費。
2、對西藏起訖一端在拉薩的班線客車、拉薩市內中巴車及車輛所在地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地在拉薩的貨運車輛,在現行的長途客車4元/座.月、市內中巴2元/座.月和貨運車輛12元/噸.月的基礎上減半徵收運輸管理費。
3、對新登記註冊的、補辦相關手續的個體工商戶免收登記費和工本費,私營企業免收工本費和變更費。
4、對受損商戶免收工商管理費、驗照費、換照費和變更登記費。
5、免收受損商戶補辦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6、2007年度的企業年度檢驗時間由原來的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調整爲2008年3月1日至8月31日。
上述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政策執行期限爲2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二、關於受損商戶恢復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貸款貼息的政策
(一)在自治區和拉薩市工商部門註冊的受損商戶,“3·14”事件之前在區內商業銀行有生產經營資金貸款的,且貸款餘額部分在100萬元以內的,由自治區財政進行貼息。貼息期限爲1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
(二)受損商戶爲恢復生產經營秩序在區內商業銀行取得生產經營資金貸款的,由自治區財政在100萬元貸款額度以內實行全額貼息。貼息期限爲3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
三、關於受損商戶經營用房租金的減免政策
對受損商戶租用生產經營用房需繳納的租金,由自治區財政在3年內按其實際繳納的租金給予補助。其中:2008年補助90%,2009年補助70%,2010年補助50%。
四、關於受損商戶社會救助方面的政策
對受損商戶給予生活救助。暫無居住條件的受損商戶,可到拉薩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其餘生活困難的受損商戶,按拉薩市現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
上述社會救助政策的執行期限爲2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五、關於受損商戶再就業和醫療保險方面的政策
(一)對受損商戶及因受損而暫時失業的人員,按照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失業救助。
(二)對“3·14”事件中的受害人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全額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的,由自治區民政廳實施全額醫療救助。
六、其他事宜
(一)本《通知》所指受損商戶,是指在“3·4”事件中被打、砸、搶、燒的旅店業、飲食業、商業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等。受損商戶需經主管工商部門和主管稅務部門共同認定,並出具受損商戶確認書。
(二)本《通知》所列優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實施。
(三)本《通知》所列優惠政策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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