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銀泰物業公司董事長指使銷售人員進行虛假宣傳,以賣期房的方式與購房戶簽訂銷售合同,從中收取購房戶購房款、配套費以及建築承包商的質保金等共計2508萬餘元,用於償還該公司所借的高利貸等支出。3月28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數額特別巨大的合同詐騙罪公開宣判,一審依法依法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藺春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同時責令被告人藺春及其重慶銀泰物業公司退賠詐騙所得的財物。 重慶二中院審理查明,2003年8月,重慶銀泰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在梁平縣城開發“世紀佳宛”房地產項目。在開發過程中,被告人藺春及其公司欠下鉅額高利貸等債務。爲償還欠款,身爲公司法人的藺春於2005年7月,指使公司會計設立私人賬戶,然後將銷售的房款等收入不進入公司法定賬戶上。同時,藺春違反國家規定,在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指使銷售人員進行虛假宣傳,將“世紀佳宛”正在違法建設中的北區C1至C7棟以及B區的C2、E2、E3棟房屋,以賣期房的方式與購房戶簽訂認購合同,從中收取購房戶的購房款、配套費共計2000餘萬元。2006年12月底,被告人藺春又虛構將要在“世紀佳宛”房屋銷售中心地址上修建“1號樓”商品房的事實,並找人設計了房屋圖紙,然後指使銷售人員對外宣傳和銷售,共計與28戶購房戶簽訂了認購合同,從中收取購房款共計268萬餘元。此外,在工程建設中,被告人藺春及其公司共收取建築承包商的工程保證金301萬餘元,至今未予退還。 被告人藺春及其公司將收取的上述費用,除去支付承建“世紀佳宛”北區、B區的建築承包商的部分工程款400餘萬元外,其餘2500餘萬元在進入私人賬戶後全部用於歸還以往所借的高利貸等欠款,致使該公司在梁平開發的“世紀佳宛”北區、B區的房屋不能修建完成並交付給購房戶使用。爲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人藺春於2007年1月20日潛逃到奉節縣境內,並僞造自殺現場後又潛逃到新疆,後被抓獲歸案。 重慶二中院認爲,被告人藺春身爲重慶銀泰物業發展有限公司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在與購房戶簽訂、履行房屋認購等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非法獲取對方當事人共計2500餘萬元人民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藺春不但是重慶銀泰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也是合同詐騙行爲的直接實施者,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據此,該院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作者:張智全)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黃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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