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銅陵市銅官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宣判,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一年。
2007年12月11日上午,銅官山區法院依據生效的行政裁定書,會同銅陵市公安局等單位對位於該市解放新村散戶夏某的房屋依法執行強制拆遷。被告人夏某得知消息後,事先在家準備好石頭、磚塊、斧頭和燃燒汽油瓶等物品,企圖利用暴力手段阻止執行。在強制拆遷過程時,被告人夏某手持斧頭將公安局特警隊警察的防暴盾牌砍碎,並從房屋二樓扔下石塊將一名執行員腰部砸傷。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夏某無視國法,公然採取暴力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並造成嚴重的後果,其行爲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鑑於被告人案發後認罪態度較好,且主動賠付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具備酌情從輕處罰情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夏某當庭未表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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