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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浙江省嘉興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開化縣原縣委書記王金良受賄案,4月3日下午有了一審結果:被告人王金良受賄共計摺合人民幣101.9萬元,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沒收非法所得上繳國庫。
經法院審理查明,王金良於1998年至2006年,在擔任紹興市委組織部副部長、開化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建設、土地開發、股權轉讓、人事安排等方面爲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先後50次非法收受相關人員所送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01.9萬元。
庭審時,王金良的辯護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節。法院經查明認定王金良系被動接受調查,自首情節不成立,但由於王金良認罪態度較好,並且退清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周瑞南顧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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