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拉薩“3·14”事件引起西藏自治區各族羣衆強烈憤慨。
他們都清楚地記得,解放前西藏在“三大領主”壓迫下,作爲“農奴”的他們常年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他們處在社會的最底層,任由“三大領主”的欺凌與壓迫,沒有人身自由,更談不上政治民主權利。是共產黨讓他們翻身做了主人,是社會主義制度讓他們過上了幸福的新生活。
西藏解放後,西藏人民見證了自己經濟生活中日新月異的新變化,政治民主中翻天覆地的新進展,科技、文化、教育的豐富多采,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的日益完善,旅遊、人力資源得到巨大的開發。
他們紛紛表示,作爲舊西藏“三大領主”總代表的達賴,仇視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制度,根本代表不了如今的西藏人民。充分享受到時代進步、社會發展成果的西藏人民,決不允許任何勢力阻擋西藏和諧發展的歷史車輪。
零的突破
用“一窮二白”來形容舊西藏,是再確切不過的了:現代工業、交通、能源等都是一片空白,當地工業連一根火柴都不能製造,有的只是手工作坊;120多萬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沒有一條正式公路,有的只是“羊腸小道猴子路,雲梯溜索獨木橋”,從外地進藏少則個把月,多則一兩年。
是黨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爲西藏經濟社會發展開闢了廣闊道路,中央的關心、全國人民的支持爲西藏經濟社會發展注入了活力。黨中央、國務院先後召開四次西藏工作座談會,作出一系列加大對西藏工作扶持力度的重大決策,制定出臺了一系列促進西藏經濟社會發展的特殊優惠政策,使西藏經濟社會逐步走上健康發展的快車道。
西藏地方財政收入:0到23.14億元的突破
經過50多年的建設,特別是近20多年的改革開放,西藏經濟逐漸由“輸血型”向“造血型”過渡。1988年,西藏地方財政收入打破“零”的記錄,1992年財政收入首次突破1億元,1993年財政收入接近2億元。
2004年完成地方財政收入11.99億元,按同比口徑計算,比上年增長19.5%。其中一般預算收入10.02億元,增長22.9%。在一般預算收入中,增值稅增長14.5%,營業稅增長8.5%。地方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爲5.7%。
2007年,西藏實現地方財政收入23.14億元,比上年增長34%。一般預算收入20.14億元,增長38.3%,其中,各項稅收完成11.68億元,增長32%。西藏地方財政支出279.36億元,比上年增長38.1%。
西藏工業總加值:從0到47億元飛速發展
西藏1951年和平解放前沒有現代工業可言。十三世達賴喇嘛執政時期曾興辦了一個小型軍械廠和一個小型鑄幣廠,但不久就處於倒閉或半倒閉狀態。1959年,西藏自治區工業總產值4344萬元。
2008年1月16日在西藏自治區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向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報告稱,2007年西藏工業總產值達到47億元,比上年增長18%。
2007年11月2日上午,西藏自治區政府新聞辦、西藏自治區統計局發佈西藏前三季度國民經濟運行情況。指出今年西藏規模以上企業銷售產值增加明顯,成爲西藏經濟發展的亮點之一。西藏工業生產快速增長,全年工業創造增加值25.71億元,比上年增長17.1%,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創造增加值22.54億元,比上年增長17.6%,實現產值41.36億元,增長18.4%,其中重工業實現產值26.66億元,增長18.2%;輕工業實現產值14.70億元,增長18.7%。從不同經濟類型看,規模以上國有工業企業、股份制工業企業、外商及港澳臺工業企業增長較快,國有工業實現產值13.82億元,比上年增長13.6%;股份制企業實現產值17.45億元,增長31%;外商及港澳臺企業實現產值3.98億元,增長41.4%。幾個主要行業中,黑色金屬礦採選業實現產值3.58億元,比上年增長15.4%;有色金屬礦採選業實現產值7.53億元,增長48.2%;飲料製造業實現產值4.97億元,增長73%;醫藥製造業實現產值5.74億元,增長1.7%;非金屬礦物製品業實現產值7.98億元,下降了6.9%。
目前,西藏工業經濟已經進入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增長速度最快的時期。
隨着青藏鐵路的開通,西藏經濟基礎設施不斷完善,西藏瞄準內地和區內兩大市場,突出優勢特色產業發展,具有西藏特色的工業經濟得到快速發展。
記者從西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獲悉,目前,西藏礦產業發展持續增溫,綠色食(飲)品加工業、藏藥業和民族手工業等特色優勢產業發展迅速。通過實施品牌推進戰略,到2007年底,西藏已有2箇中國名牌產品、4家企業的7個國家免檢產品、12個西藏名牌產品和23家質量信譽AAA級企業。甘露藏藥、奇正藏藥、高爭水泥、雪域聖毯、拉薩啤酒、聖鹿食用植物油等一批西藏產品發展勢頭良好,銷量穩步提高。
青藏鐵路開通後,5100牌礦泉水作爲鐵路直通車組專用產品,打開了全國市場,目前已具備了年產30萬噸的生產能力,預計2007年銷售量達1萬噸,是上一年的10倍。
同時,鉻鐵礦開採及市場銷售良好,銅、鉛、鋅等有色金屬資源開發開始步入規範軌道。去年,西藏鉻鐵礦產量達12.9萬噸,玉龍銅礦1萬噸電銅工程、拉薩經濟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自治區藏藥廠如意珍寶系列藏藥現代化工程等重點產業建設項目進展順利。
西藏特色工業產品在當地市場佔有份額不斷擴大,水泥產品已佔據全區絕大部分市場份額,水泥年產量近200萬噸,特色工業的發展促進了全區二產的大發展。
在工業生產快速發展的同時,企業經濟效益得到了大幅度提高。2007年1-11月份,全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銷售產值34.90億元,比上年增長25.1%,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比上年增長37.1%,利潤總額增長42.0%。
同時,主要工業產品產量迅速增長,2007年,發電量達到15.17億千瓦時,比上年增長14.7%;中成藥(藏藥)產量1039噸,增長5.2%,啤酒產量8.35萬噸,增長31.9%,瓶(罐)裝飲用水產量11927噸,增長2.6倍。
西藏自治區政府主席向巴平措說,西藏今年將着力推進以規模化爲重點的特色產業建設,集中力量培育品牌形象好、技術力量強、管理水平高、帶動作用大、有競爭實力的企業,切實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提高發展質量。
他說,今年西藏將實施大企業大集團戰略,力爭在組建礦業集團、藏藥集團、建築建材集團上邁出實質性的步伐。同時,加強資本運作和市場營銷,打造核心品牌,提升產品檔次,做大做強礦泉水業。
西藏:0普選與93.09%參選率享有充分政治民主權利
1951年,西藏獲得和平解放,爲西藏人民爭取平等的人身權利帶來了希望。1959年叛亂平息後,中央人民政府順應西藏人民的願望,在西藏進行了民主改革,廢除了極端腐朽、黑暗的封建農奴制度,百萬農奴和奴隸翻身解放,不再被作爲農奴主的個人財產加以買賣、轉讓、交換、抵債,不再被農奴主強迫勞動,從此獲得了人身自由的權利。這是西藏曆史上劃時代的偉大變革。
舊西藏的法典被廢除,人不再分爲三等九級,各種野蠻刑罰被禁止,私設的監獄被全部拆除。新中國憲法和法律,保障了西藏人民人人享有生命與人身安全的權利。
民主改革廢除了生產資料的農奴主所有制,參加叛亂的農奴主佔有的耕地無償分給了無地的農奴和奴隸。對未參加叛亂的農奴主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實行贖買政策,1300多戶未參加叛亂的農奴主和代理人的90萬克(15克相當於1公頃)土地和82萬多頭牲畜由國家支付贖買金4500多萬元。
西藏勞動人民再不受農奴主的沉重差稅和高利貸剝削,勞動果實全部留歸自己,生產積極性空前高漲。全區糧食產量1960年即比1959年增長了12.6%,牲畜存欄數增長了10%。西藏人民開始得到爭取溫飽的生存權利。
民主改革結束了舊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領主專政的政治制度,實行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按照新中國憲法,西藏人民同全國各族人民一樣,成爲國家的主人,享有法律所規定的一切政治權利。
西藏自治區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他們直接選舉縣、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這些代表又選舉出席全國和自治區、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行使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的權利。西藏人民爲獲得當家作主人的權利而政治熱情高漲,積極地行使自己的權利。
1961年,西藏各地開始實行西藏曆史上從未有過的普選,翻身農奴和奴隸第一次獲得了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積極行使了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加選舉全國和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並通過人大代表參與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2002年,在西藏的自治區、地(市)、縣、鄉(鎮)四級換屆選舉中,全區有93.09%的選民參加了縣級直接選舉,有些地方選民參選率達到100%。在選舉出的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所佔的比例,在自治區和地市兩級達80%以上,在縣、鄉(鎮)兩級達90%以上。
廣大西藏人民享有了參與國家和地方管理事務的權利。自195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西藏委員會”成立以來,共5任自治區政協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擔任。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中佔87.5%;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委員中佔69.23%;在自治區主席、副主席中佔57%;在自治區政協常委和委員中分別佔90.42%和89.4%。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佔自治區、地(市)、縣三級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77.97%,分別佔三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幹部總數的69.82%和82.25%。2005年3月召開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共有2985名代表,其中,西藏自治區有21名代表(包括13名爲藏族代表,一名門巴族代表和一名珞巴族代表;婦女代表有5名)。在歷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先後有十四世達賴、十世班禪、阿沛·阿旺晉美、帕巴拉·格列朗傑、熱地等藏族公民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目前,西藏有29名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士擔任全國政協委員和常務委員,其中,阿沛·阿旺晉美、帕巴拉·格列朗傑擔任全國政協副主席。
根據憲法規定,西藏自治區的自治機關依法行使省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法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既享有普通省級行政區制定地方法規的權力,又享有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據統計,自1965年以來,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共制定了220件地方性法規和單行條例,內容涉及政權建設、社會經濟發展,婚姻、教育、語言文字、司法、森林、草原、野生動物和自然資源保護等方面,這些法規和條例具有鮮明的西藏地方民族區域自治的特點。據統計,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對外國人來藏登山管理條例》、《西藏自治區信訪條例》、《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決定》、《關於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反對分裂活動的決議》、《關於嚴厲打擊“賠命金”違法犯罪行爲的決定》等。這些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爲維護西藏人民的特殊權益,促進西藏各項事業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西藏自治區實際情況的,自治區可以報經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還可以根據授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條例和補充規定。如,1981年,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從西藏少數民族歷史婚俗等實際情況出發,通過了《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將《婚姻法》規定的男女法定婚齡分別降低兩歲,並規定對執行變通條例之前已經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關係,凡不主動提出解除婚姻關係者,准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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