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最新的報道說:已經由無期徒刑改判爲有期徒刑五年的許霆,4月9日上午已經在上訴狀上簽字,上訴狀將通過看守所遞交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許霆“惡意取款案”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後,今年初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發回重審。3月3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此案,以盜竊金融機構罪,判處許霆有期徒刑5年,處罰金2萬元,並追繳17萬多元違法所得。
重審判決“有期徒刑五年”與原審判決“判處無期徒刑”相比,可謂天壤之別,許霆也曾當庭表示不上訴。就在大家認爲許霆案几乎再無懸念時,在上訴期限屆滿前一天,許霆突然改變了主意,簽下了上訴狀,戲劇性的一幕出現了。
廣東某律師隨即對媒體稱:“許霆應該知足了,應該感謝媒體、感恩社會,給了他一個重生的機會。”該律師的發言遭到了法律專家和媒體的猛烈抨擊,輿論普遍認爲,既然一審判決不是終審,許霆享有公民權,他就可以依法上訴。這樣的批評不無道理,不過說到底,律師怎麼評價許霆該不該知足、該不該上訴,我覺得倒也無妨,甚至可以認爲是該律師對許霆的善意勸誡。但是假若是法院或法官來警告被告人,那才真會令人聞風喪膽!
又據某媒體透露,許霆稱是因爲剛知道法律居然有“上訴不加刑”的保障,才改變初衷決定上訴的。我卻不這麼認爲,因爲許霆不是第一次上訴。第一次被判無期徒刑後,如果許霆不知道有“上訴不加刑”的護身符,一旦當初上訴失敗,無期徒刑再被加刑,豈不是隨時會掉腦袋,那他還有膽量上訴嗎?如果法院的判決是遵循“越上訴越加刑”的原則,別說處於生死線臨界點的許霆不敢上訴,其他被告人就算有天大的冤屈,可能也沒了上訴的“膽”!
前幾天,我在《中國青年報》法治版發表文章披露過,現在有一個對上訴已經“膽戰心驚”的被告人叫李夷,他是福建省武夷山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前主任。他和許霆幾乎有着同樣的一審、上訴、發回重審、再上訴的訴訟歷程,但在上訴後,他陷入了“越上訴越加刑”的怪圈。
2007年7月,李夷不服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其有期徒刑五年,李夷提起上訴,該案隨後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在檢察機關沒有提交新證據、沒有增加新控罪的情況下,2007年12月,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重審判決:判處李夷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在發回重審中,法院主動對李夷加刑六個月。
李夷被南平中院重審主動加刑一案經各大媒體報道後,引起各方關注。國務院參事、中紀委特邀監督員朱維究教授等法律專家認爲,如果不能兌現“上訴不加刑”,那麼必定冤案叢生,南平中院的做法是典型的變相“上訴加刑”。與廣州中院重審許霆案堅持“上訴不加刑”甚至予以減刑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李夷一案所釋放出的卻是“別上訴,越上訴越加刑”的警告。法律專家認爲即使是發回重審案件,對於原審的判決不當也只有檢察機關的抗訴才能加重改判,法院本身不能越俎代皰自作主張作出加刑判決。否則,不僅造成職能的混淆和判決權威的喪失,而且使被告人顧忌重重,不敢放心大膽地行使上訴權。
筆者也深知,誠然,輿論不應該干擾司法,更不應該左右司法。但面對法院對待重審案件“上訴不加刑”的迥異態度,我很想大呼一聲,請許霆案借給李夷們一個“膽”吧,請法院給李夷們壯壯膽吧,切實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千萬別讓“上訴不加刑”真的成爲“狼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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