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榮坤。(資料圖片)
4月7日,“上海社保案”涉案主要人物張榮坤案在吉林省松原市被宣判,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9年,沒收13億餘元資產。
這個不到30歲就成爲鉅富的人,以鉅額賄賂打通權貴之門,以國家資本自造“億萬富翁”的品牌,最終難逃法網。
小商人的離奇暴富
2006年7月18日凌晨,張榮坤被警方從上海某賓館住所帶走。當時在場人稱,張榮坤雖強裝鎮靜,但難掩驚惶,他已有預感,但沒想到這一天來得如此之快,就像初來上海的默默無聞的小商人,想不到自己能夠迅速富貴。
張榮坤1973年10月生於蘇州,一直到張榮坤暴富之前,張家都相當貧困。張家當年的一位鄰居說,張榮坤發財後,社會上有人說他有很深的家庭背景,“他家裏哪有什麼背景!不過,誰都弄不清他是怎麼發財的。”
在張榮坤暴富後的人物介紹中,寫着“張榮坤畢業於華東師範大學商學院金融系,獲得世界經濟專業碩士學位”。社會上由此猜測張榮坤與陳良宇祕書秦裕是師兄弟的關係,是在大學時認識的。但是華東師大方面表示,經過對華師大曆屆研究生學籍的核查,沒有張榮坤的學位記錄。
蘇州市第十一中學學籍卡片顯示,張榮坤高中三年,代數考試就從未及格過。學籍卡上,當時班主任的評語是,對問題有一定分析能力……工作能力強,善於組織發動人。
張榮坤是通過行賄進入上海並開始其暴富生涯的,他成功地“組織發動”了上海的一些官員:2000年以來,張榮坤向王維工、祝均一、秦裕等20多名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負責人行賄,他通過行賄從而獲得資金支持、商業機會和優質國有資產,利用做假賬等手段騙取社會資金,進行資本擴張。
有關資料顯示,福禧投資於2002年2月在上海成立,註冊資本爲5億元人民幣,後增資爲10億元人民幣。至張榮坤事發前的2006年6月底,福禧投資號稱總資產有136億多元人民幣,扣除負債後,淨資產高達53億多元。
“張榮坤暴富得很奇怪,一不靠科技文化創新,二不靠辦好實業企業,三不靠現代科學管理,總之他沒有‘艱苦的原始資本積累’就直接地暴發了,其暴富速度讓整個社會目瞪口呆。”上海一名幹部稱。
官商勾結的圖譜
張榮坤一舉成名是在2002年3月:由他掌控的剛剛成立的福禧投資以32億多元人民幣報價,收購上海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99.35%股權,後者擁有滬杭高速公路上海段30年經營權。同年2月,陳良宇由上海市代理市長當選爲市長,從1995年開始給時任上海市副市長陳良宇擔任祕書的秦裕成爲市長祕書。此前,秦裕與張榮坤已成爲“密友”。
2002年初,福禧投資爲收購上海路橋,請王維工幫助,邀請陳良宇與張榮坤一起用餐。張榮坤請陳良宇關照,陳良宇當即表示支持。從此,這個29歲的蘇州商人開始了上海灘“聞人”生涯。
2002年到2005年,上海社保局多次動用社保資金向上海沸點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發放貸款共34.5億人民幣。上海沸點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獲取資金後,從賬外劃給其關聯企業上海福禧投資有限公司用於收購上海路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金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上海電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的股權以及房地產投資、證券投資等。
榮譽與財富接踵而至:2002年5月,張榮坤成爲上海市慈善基金會名譽副會長;7月,再任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副會長;8月,又任上海公共關係協會名譽會長;2005年還當選爲“中華百位慈善人物”。
到2005年6月底,福禧公司參與管理的公路里程已達200公里,張榮坤被稱爲“公路大王”,2005年升至《福布斯》中國富豪排行榜第16位。
此外,在上海電氣改制過程中,與電氣並不搭界的張榮坤擊敗世界著名企業西門子、GE、通用等戰略投資者,出資10億元購得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1%股份,成爲上海電氣第二大股東。2006年張榮坤案發前不久,福禧投資還發行了面值10億元的短期融資券,開創了國內非上市民營企業公開融資的先河。
真相大白時,人們才發現,這個“公路大王”完全是官商勾結、用國家資本“製造”出來的。
傾家蕩產,罪不容赦
在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榮坤案進行的一審宣判中,張榮坤犯單位行賄罪、對公司人員行賄罪、操縱證券市場罪、欺詐發行債券罪和抽逃出資罪,五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對其被扣押的13億餘元資產予以全部沒收;對兩被告單位——上海沸點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處罰金2.3億餘元,對上海福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處罰金5000萬元。
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專家孫萬懷副教授表示,張榮坤案的一審判決結果,體現了我國刑事政策的兩個重要特徵,對有效震懾“官商勾結”犯罪行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張榮坤被處沒收鉅額資產和鉅額罰金,讓那些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非法利益的人警醒:法律的懲罰不僅是讓他失去自由,而且要讓他在經濟上傾家蕩產。
孫萬懷說,當前一些行賄者心存僥倖,他們認爲行賄過程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被發現的可能性很小;法律傾向於重點處罰受賄者,由於行賄者經常要配合司法機關調查案件,可能會有檢舉揭發、提供線索等立功表現。但是,隨着反腐敗鬥爭的深入和制度的不斷完善,越來越多的賄賂行爲被暴露於陽光之下,貪污腐敗行爲沒有“不透風的牆”。我國刑法規定,行賄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爲無期徒刑。對於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行賄行爲,法律必將嚴懲不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