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殺死絕症妻子能否免罪?
“人最寶貴的是生命,生命對於每個人只有一次。”然而,在中國西南的一個小村莊,一名丈夫掄起榔頭和菜刀,將病重中的妻子殺害,並留下遺書準備自殺。丈夫在遺書中稱,殺害妻子的目的在於減輕妻子的病痛。那麼,在中國這塊法治建設日益成熟的土地上,這位丈夫又將面臨怎樣的命運?
案情簡介
⊙《法制週報》記者周起
2008年3月22日,重慶達州開江縣回龍鎮樂園村,一樁命案打破了這裏的平靜。在村民眼中恩愛有加的潘啓華夫婦家中,長期疾病纏身的丈夫卻拿起榔頭和菜刀將病重的妻子殺害。潘啓華稱,自己不忍妻子遭受病魔煎熬,他用這種方式,將夫妻倆27年的相伴終止。
案件定性前,開江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對該案展開偵破,刑警在牀上發現一把血跡斑斑的菜刀和一把鐵榔頭。潘啓華有作案的重大嫌疑,隨後被帶回開江縣公安局,接受進一步審訊調查。3月26日,開江縣公安局經過對該案的縝密偵破,對張前書的死因作出鑑定:死者左頸部受銳器外傷後,左頸內靜脈破裂導致大量出血,最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結合現場勘查、屍檢情況及調查情況,其死亡方式爲他殺。
而死者的兒子潘海峯在爲父母收拾房間時,在牀邊書桌上發現了父親留下一封絕筆信:“不要認我這個父親,我太狠心了。你媽媽要我這樣做,她說她實在受不了了……我是最大的罪人,將我千刀萬剮也無話可說。我也不想這樣長期痛苦下去,她多次對我說要我整死她。我太對不起你們了,對不起所有的親朋。我也在等死。”而潘啓華事後表示,“真的不想她再受苦了。”當天凌晨2時許,潘啓華決意“爲她減少痛苦”後再自盡。爲讓妻子去得痛快,擔心那一榔頭沒把她打死,他又操起菜刀在她頸項上砍了兩刀。然後,爲妻子蓋好被子,將菜刀橫在自己的脖子上。但是潘啓華擔心自己死後,別人會說是兒子殺了他們,於是決定投案自首。潘啓華殺妻後,樂園村30餘位村民聯名上書,其中包括死者兄妹張前國、張蓉等四人,請求對潘啓華從輕處罰。
觀點碰撞
張康林博士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後流動站研究人員,先後獲法學博士、法學碩士學位。
尹建國博士
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兼職於湖北珞珈律師事務所。
1.是否符合故意殺人的要件?
張康林博士:我國刑法第232條明確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故意殺人,很好理解,就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從案情介紹來看,潘啓華殺死妻子的行爲顯然是故意行爲;而合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目前只有一種,那就是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執行死刑刑罰,其餘任何殺人行爲,都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因此,如果案情描述屬實,潘啓華毫無疑問地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尹建國博士:我完全同意張康林博士的意見。同時,我認爲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我國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那麼相應地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如果構成犯罪要件,則要嚴格地按照法律辦事。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麼,本案中的潘啓華顯然有法定減輕刑事處罰的情節。
2.患絕症求死情節能否免罪
尹建國博士:對於被害人患絕症求死,我在上面提到了法定減輕刑事處罰的情節,這的確是本案中特別值得注意的地方,故意殺人罪是我國曆代法律打擊的重點,因此對於故意殺人行爲必然課以重刑。而我國刑法中因此規定了量刑應當考慮的情節。例如未成年人情節、自首情節、重大立功情節等。本案中,潘啓華殺妻的行爲,目的是爲了減輕患絕症妻子的痛苦,並沒有普通故意殺人行爲的主觀惡性,再加上平常夫妻的感情很好,樂園村30餘位村民包括死者兄妹也爲之聯名上書。因此,綜合以上各種因素,潘啓華殺人應當被認定爲情節較輕的行爲,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間進行量刑。
張康林博士:尹建國博士提到的量刑情節,還可以細分爲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所謂法定量刑情節,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在量刑時必須予以考慮的能夠影響刑罰輕重的事實情況。法定量刑情節又可以分爲應當型情節和可以型情節兩種,應當型情節,是指只要存在該種情節,法院就必須根據該情節加重、從重、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沒有自由裁量的餘地;可以型情節,是指雖然存在此種情節,但究竟是否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而不是必須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法制週報新聞熱線:0731-4802117)顯然,潘啓華殺妻的行爲也沒有普通故意殺人犯罪的惡劣社會影響力,屬於情節較輕的行爲,法定的量刑幅度爲“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此之外,根據案情的描述,潘啓華應當還有其他很多的酌定減輕情節,具體如何量刑,法院將會綜合法定、酌定等多種情節,對潘啓華最終作出判決。
3.案件的警示意義
張康林博士:這個案件很具有典型意義,正好反映了早些年關於安樂死的立法爭議。一般認爲,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這在某些國家已經被認爲是合法,但是,安樂死如果被立法確認爲合法,那麼因此付出的法律成本將會非常大,道德風險也相應的會大幅增加:很多對病人的謀殺行爲,將會因爲“安樂死”而不必承擔刑事責任,而刑事偵查的成本也將大幅攀升,因此,對於這種殺害患重病病人的行爲,還是要在認定爲犯罪的基礎上減輕刑事處罰。
尹建國博士:任何法律制度的出臺,都可能成爲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患重病病人在承受巨大的身心痛苦,一方面,藉助他人行爲致死,則可能導致他人入罪判刑。那麼,這在法律上是一個尷尬。在安樂死的立法爭議上,我認爲應當儘快出臺關於安樂死的法律規定。
相關鏈接
姐姐捂死病妹獲輕判
2007年8月22日,不堪瘋妹妹帶來精神和經濟上的雙重摺磨,19歲的婷婷捂死了自己的孿生妹妹娟娟。2008年2月26日,四川彭州法院對這起備受國內衆多媒體關注的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婷婷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聽到判決結果後,婷婷的家人激動得號啕大哭,而被羈押半年之久的婷婷也終於回家。
故意殺人屬於重型罪,此案的判決立刻引起法學界熱議。很多關注者表達了對此案的另一種擔心:輕微判決會對社會帶來負面影響,導致家庭暴力氾濫,並導致法律與道德上的雙重風險。本案檢察官也明確表示,判決量刑過輕,是否抗訴還待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