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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鄉縣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符小寶,利用職權擅自同意賣土地,得到開發商送給的賄賂款100餘萬元。因爲符小寶的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300餘萬元經濟損失。而符小寶爲此付出的代價便是牢獄之災,他於近日被東鄉縣人民法院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符小寶,47歲,撫州市東鄉縣人,大專文化,原系東鄉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符小寶經時任省國土資源廳耕保處處長黃嵐(已判刑)介紹,認識了身爲鷹潭市俊潔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的王志剛(另案處理)。
2004年10月底,王志剛、李國發(另案處理)代表俊潔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與東鄉縣國土資源局簽訂了土地開發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新增耕地的全部指標歸俊潔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調撥使用,俊潔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支付給東鄉縣國土資源局每畝1000元的管理費。另外,合同還約定,由東鄉縣國土資源局先付給王志剛工程款兩萬元作爲啓動資金。
副局長幫忙得到“感謝費”
據王志剛透露,2005年1月18日,王志剛在開發“東鄉縣楊橋殿、小璜土地整理工程規劃設計”時,資金實在週轉不過來,於是他找到符小寶請求國土資源局先付30萬元的設計款給他。在收到設計款30萬元後,王志剛一個人從鷹潭開車到東鄉,把兩萬元現金送給了符小寶表示感謝。
2005年12月7日,東鄉縣國土資源局和王志剛、李國發變更合同,將合同修改爲新增耕地的全部指標各得一半,俊潔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不再支付東鄉縣國土資源局1000元/畝的管理費,開發所需的費用由俊潔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自籌資金解決。東鄉縣國土資源局開會決定將此項工作由該局副局長符小寶負責。事後,俊潔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在符小寶的協助下,將東鄉縣的土地開發項目全部承包給東鄉縣國土資源局各土管所所長具體實施開發。
巴結官員提供個人小金庫
據法院查明,按照合同規定,3600畝的開發費只需付144萬元。王志剛爲了使土地開發工程順利完工,並通過省國土資源廳的驗收,將工程費用以現金或轉賬的形式存入戶名爲“李小龍”賬戶上,並將該存摺交給了符小寶,由符小寶用該存摺上的錢支付大部分工程款給承包開發的各土管所所長。王志剛還向符小寶承諾,會在“李小龍”的存摺上多存錢作爲感謝費。在支付完工程款後,符小寶先後從“李小龍”存摺上提出現金共計16.95萬元用於個人開支。
讓誰都沒有想到的時,貪婪的符小寶不但收王志剛的錢,自己下屬的錢也照樣拿。據法院查明,2006年5月,承包開發項目的該縣某土管所所長餘某爲了保證開發承包費用及時全額到位,先後送給了符小寶共計6萬元。
擅自同意多賣地給開發商
經省國土資源廳耕保處原處長黃嵐牽線,2005年12月4日,王志剛與南昌縣國土資源局簽訂合同,將東鄉縣開發土地2173.95畝指標按每畝3380元,共計人民幣734.7951萬元的價格賣給南昌縣國土資源局。
據法院查明,2005年10月10日,俊潔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在東鄉縣開發土地只有2493.56畝通過了江西省國土資源廳的驗收,時任國土資源局副局長的符小寶未經該縣國土資源局的同意,也沒有執行東鄉縣國土資源局與鷹潭俊潔農業開發有限公司關於“土地開發新增耕地的全部指標各得一半”的合同內容,比合同規定多調走927.14畝,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13.38萬元。
事後王志剛拿100萬元作爲感謝費給了符小寶。2006年6月中旬,時任省國土資源廳耕保處處長黃嵐案發,在得知黃嵐一事後,符小寶立即表示這100萬元得退還給王志剛。
近日,東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符小寶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24.95萬元(其中100萬元案發前已退還給王志剛),且在擔任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期間,爲謀取個人利益,不嚴格執行合同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計人民幣313.3846萬元,其行爲已經分別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東鄉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確認。
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符小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兩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兩萬元。符小寶表示服判不上訴。
(本文來源:《江南都市報》 作者:劉志榮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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