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在裝修房屋時,將通風管道、下水管道等統統拆改。爲此,樓下住戶以權益受到侵害爲由訴至法院,要求其恢復原狀。日前,河東區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被告居民將被其改造的廚房、衛生間通風、下水、排風排氣管道及客廳與廚房、露臺連接的門窗恢復原狀;將安裝的空調室外機上移15釐米。
任某與龐某是居住在河東區某小區的上下樓鄰居。據任某稱,住在其樓上的龐某在裝修時將衛生間內的主下水管道拆除,改變方向爲埋入地下再埋進牆內;將衛生間內的通風管道拆除,用PVC管道與下層通風管道連接;拆改了廚房原有排風排氣管道改變方向插入通風管道內;還將露臺與廳窗戶改成門,門改成窗戶。另外,龐某家的空調室外機最低點距離任某窗戶的上方僅兩釐米,致使任某無法安裝防護欄。爲此,任某認爲龐某的行爲已經侵害了其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龐某對拆改的廚房、衛生間下水管道、通風排水管道恢復原狀;對拆改其室內的客廳門、窗恢復原狀;將安裝在任某窗上方的空調機拆除移到20釐米以外。
對於任某的訴求,被告龐某辯稱,空調是通過銷售方在外牆上安裝的,並沒有對任某造成影響。門窗加了防水層,沒有造成任某家漏水。下水、排水、排風的改造也沒有影響任某。根據查明事實,法院認爲,被告龐某在對房屋設施進行改造時,改動了所住樓房的公用設施。公用設施是設計部門根據整座樓房居民實際使用情況,按照設計規範進行設計的,任何人不得擅自改造其位置、結構和用途,所以龐某的這種行爲既破壞了公用設施的原有結構,也勢必給其他住戶的生活帶來不便,甚至給整座樓房帶來不可估量的後果。龐某的這種行爲是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他人的不便之上。法律規定,權利人必須將自己的權利限制在一定範圍內。因此,原告任某要求龐某將改造的公用設施部位恢復原狀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另外,龐某將自家的空調室外機安裝在任某窗戶外檐上方太近,顯然不合理,任某要求其上移20釐米,考慮實際情況,酌情判決龐某將空調室外機上移15釐米。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92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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