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自由後家中被『官搶』
宣判無罪後,王振友向渦陽縣法院和檢察院申請賠償,要求賠償被關押300天和限制人身自由195天,共計495天的賠償金以及車旅費、律師費、醫療費、誤工費、財產損失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共計14萬元;要求渦陽縣法院、檢察院公開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但渦陽縣法院和檢察院未予理睬。王振友又向亳州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亳州市中院賠償委員會於2004年7月26日舉行了聽證。亳州市中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決定渦陽縣法院和檢察院應對王振友羈押300天各支付賠償金8389.5元。
接到無罪判決和賠償決定書後,王振友坐在大街上嚎啕大哭。在被錯誤關押期間,他的家具店被迫關門。2002年7月30日,王鳴三、馬漢中帶著縣工商局的人,在下發了『工商扣字(2002)第0176號《扣留(封存)購物通知書》』後,把店裡尚在給人加工的9口棺木強行拉走,部分家具損壞,總價值達6萬多元。妻子王俠被迫遠走他鄉,為丈夫四處奔走呼號。
擦乾眼淚,王振友在繼續舉報王鳴三的經濟問題,要求上級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追究他利用職權打擊報復舉報人責任的同時,於2005年4月1日向渦陽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把渦陽縣工商局告上法庭,認為被告作出的《扣留(封存)購物通知書》違反法定程序,依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撤銷;要求被告退還扣留的9口棺木並賠償損失。
法院受理後,以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為由,裁定駁回起訴。王振友上訴到亳州市中院,中院撤銷了縣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渦陽縣法院繼續審理。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被告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就作出查扣通知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以撤銷。』但王振友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不予受理。
於是,又一個荒唐的判決出來了:2006年1月12日,渦陽縣法院判決在認定渦陽縣工商局『工商扣字(2002)第0176號《扣留(封存)購物通知書》』違法並判決撤銷的同時,對於違法查扣的9口棺木卻『不予審理』。讓王振友贏了官司卻要不回東西。
果然,2006年3月9日,王振友依法向渦陽縣工商局提出行政賠償申請,工商局未予受理。2006年6月份,王振友再次向縣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請求返還棺木或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5萬元。8月15日,判決下來了,法院認定縣工商局的查扣通知『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王振友經營棺木的行為非合法行為』,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王振友又向亳州市中院提起上訴,中院認定渦陽縣系實行火葬地區,王振友銷售棺木的行為違法,他申請賠償的損失,按照規定不屬於合法權益,不予支持。12月2日,亳州中院駁回了他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就亳州市中院和渦陽縣法院的第二個行政判決,記者采訪了安徽省政府法律顧問、法學博士、安徽大學教授陳宏光。陳教授告訴記者,這個判決存在兩個嚴重錯誤:對基本事實認定錯誤;程序錯誤。
陳宏光認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和王振友銷售棺木違法,這是兩個法律關系。法院的法律基礎首先是依據合法。工商局是依據決定扣押的,既然決定被撤了,工商局拿人家東西就沒有依據了,就應該恢復到原來的狀態,把東西還給人家。東西沒有了,要按價賠償。從道理上來說,你的決定撤了,基礎都沒有了,憑什麼還要扣人家的東西呢,扣了以後必然導致工商局莫名其妙多出幾口棺木在那裡。那種認為王振友違法就可以不予返還的說法是荒唐的,是典型的用違法對抗違法。
陳宏光指出,在程序上,要求賠償的案件,必須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先決條件和必經程序。王振友沒有向工商局申請行政復議就直接起訴,法院是不能受理的。
□枉法者異地做官理難討欲哭無淚
記者從渦陽縣監察局了解到,王振友舉報王鳴三罰沒款不開收據的情況屬實。經查實,楚店鎮派出所自2000年至2002年,將罰沒款等收入14.3萬元未上繳縣公安局統一管理,被其坐支,屬截留、挪用罰沒款行為。依據安徽省監察廳、安徽省公安廳《關於公安民警執行職務違紀行為行政處分規定(試行)》,給予王鳴三行政記過處分。2006年春節前,王鳴三被平級調動到另一個派出所擔任所長。
在采寫本文過程中,記者曾采訪了已到渦陽縣丹城派出所擔任所長的王鳴三。當問起王振友的案子時,王鳴三表示,這個事情已經有過結論了,他已經從裡面調出來了,不希望記者重提舊事。
記者:你調出來但職務並沒受影響啊。
王鳴三:你不要找我,這個事不要找我!你認為需要找誰找誰,不要找我啦。
記者:很多人舉報你。
王鳴三:舉報查我就是啦,你不要找我啦!
記者:在王振友的問題上,你有沒有不妥的地方?
王鳴三:我沒有不妥的地方。
記者:你在截留挪用罰沒款的問題上有沒有做得不妥的地方?
王鳴三:也沒有。
記者:那監察局給你下的結論錯了?
王鳴三:這個事不是我和你探討的問題。
記者:就是說你沒有做錯的地方。
王鳴三:我錯不錯不是你結論的。
記者:你有沒有覺得愧對他們?
王鳴三:我絕對沒愧對他們,我忠實於法律。
『王鳴三身為執法乾部,捏造事實,違法辦案,至今卻沒受到應有處罰,甚至連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這一點都做不到。』王振友欲哭無淚。他說,根據《信訪條例》第46條規定,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自己在舉報派出所長後遭此大難,王鳴三卻逍遙法外,這不只是他個人的悲哀。請看下篇:《派出所長偽造證據追捕兩兄弟》。(文/圖 賓語《法制與經濟》2008年4月上半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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