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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迅劉常儉
李某在晉州郵政儲蓄專櫃開有存摺賬戶。2007年7月,李某在辦理業務時發現自己賬上的存款被人盜支了4萬元,支款地在安徽鳳臺縣。李某遂把晉州市郵政局和鳳臺縣郵政局告上晉州法院,要求如數兌付自己的存款。
二被告認爲,自己在這一事件中審慎操作,程序合法,照章辦事,沒有過錯;而原告未能嚴守自己的密碼以致泄密,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審理過程中,法院瞭解到,鳳臺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已偵破這一涉嫌詐騙案件:犯罪嫌疑人黨某等人在晉州、容城、安國、行唐等地的郵政儲蓄專櫃,趁儲戶在營業廳辦理業務期間偷看儲戶資料及其密碼,將儲戶資料電話告知團伙成員僞造儲戶存摺,然後持僞造的儲戶存摺前往河南、安徽等地的郵政儲蓄所冒領他人存款,得手後立即分贓。所涉贓款包含該團伙成員在鳳台郵政局冒領原告李某的這筆存款。
鳳台郵政局則提出,一、原告李某與鳳台郵政局不存在儲蓄合同關係。二、鳳台郵政局儲蓄專櫃按照“5萬元以下活期憑存摺、密碼支取”的規定對審覈賬號、存摺印刷號、餘額等賬戶信息做了認真審覈,並對密碼進行認證識別,均與開戶局計算機系統信息一致,操作嚴密合法,不存在過錯。三、儲戶預設的密碼只有儲戶本人知曉。且存摺上已明確告知儲戶密碼的重要性,因客戶泄露密碼導致的損失,郵政儲蓄機構不承擔責任,儲戶應對密碼的泄露行爲負完全責任。
法院認爲,李某在晉州郵政局儲蓄專櫃辦理了通存通兌活期存摺,則原被告之間形成儲蓄合同關係,合同對原告及二被告均有約束力,原被告均應依合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原告在保管自己存摺時疏忽大意以致造成信息泄露,存在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儲蓄機構作爲存摺的簽發者,應有義務有能力審查辨別其真僞,被告鳳台郵政局所屬的儲蓄專櫃在辦理異地取款業務時,未盡到辨別和審查存摺真僞的義務,致使原告的存款被他人用假存摺支取造成原告損失,鳳臺縣郵政局有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判決被告鳳台郵政局承擔90%的責任,賠償原告4萬元的90%即3.6萬元及相應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餘由原告自行負擔。被告晉州郵政局對原告的損失不存在過錯,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後,被告、原告均不服,提起上訴。【說法】國家郵政總局發佈的《郵政儲蓄全國異地儲蓄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34條、第77條規定:交易局在業務處理上應按規定檢驗存摺、卡的真僞;儲蓄網點要覈查存摺及綠卡的真僞性;營業員對異地儲戶持有的活期儲蓄存摺,應使用郵政儲蓄專用防僞檢測燈檢驗其真僞,不使用郵政儲蓄專用防僞檢測燈對存摺進行真僞檢驗,由此造成儲戶存款被冒領的,交易局要承擔全部責任。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是有法可依的。
此案警示我們,在銀行存取款時千萬要提高警惕:在櫃檯取款時要提高警惕、嚴密防範,做必要的遮擋,確保密碼不被偷窺;在ATM機上取款時要留心看周圍是否有可疑的人,機子周圍有無攝像頭等異常設備;銀行開具的回執不要隨手扔棄,應妥爲保存,防止自己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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