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臨刑前喊冤,死刑執行被緊急叫停”而備受關注的廣東順德“刀下留人案”,十八日在廣東佛山中級法院再審一審宣判,被告人甘錦華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廣東順德警方接報,位於順德陳村鎮大都村中的“慈濟精舍”庵堂發生血案,兩名在此修行的尼姑被殺害。十一月十二日,涉嫌殺人的甘錦華被順德警方將抓捕歸案。
二OO五年六月十日,佛山中院判處甘錦華死刑。二OO六年四月十一日,因罪犯甘錦華在臨刑前喊冤,法院決定暫緩執行死刑,並上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廣東省高級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將案件發回再審。佛山中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於二OO八年一月七日和三月三十一日兩次開庭審理此案。
佛山中院經審理查明,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零時三十分許,被告人甘錦華攜帶手套、小刀等作案工具,騎摩托車竄到順德陳村鎮大都村慈濟精舍庵堂,翻窗入內欲盜竊財物。在庵堂內翻找財物時驚醒了住在庵堂內的尼姑,即被害人林柳英、周華二,被告人甘錦華即用餐廳的木椅擊打林、週二人,隨後拿出隨身攜帶的小刀朝二被害人亂捅,致使二被害人當場死亡。隨後被告人甘錦華從庵堂二樓的書桌、一樓的功德箱等處搜得人民幣六十餘元后逃離現場。
據此,佛山中院一審認爲,被告人甘錦華目無國法,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暴力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並致二人死亡,其行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甘錦華作案手段殘忍,造成二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應予嚴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