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裏一名八旬老翁被另一名八旬老翁打死,而殺人者也隨即自盡。受害人家屬怒告侵害人子女及敬老院,近日法院最終判決侵害人子女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13萬餘元,而敬老院在這13萬餘元中承擔10%的補充賠償責任。
涉案的兩位八旬老翁都在這家敬老院裏寄養多年,因爲瑣事糾紛,兩位老人關係一直不好,經常爭吵甚至動手互打。敬老院知道這個情況但也勸不住,因此在調整房間時特意將他們安排到不同的樓層。然而這個略顯消極的做法沒有能夠化解矛盾,卻最終釀成慘劇。
事後經過警方的勘驗調查和法醫的檢驗,血案的經過得以還原:去年5月的一天凌晨,張老翁在牀上越想越氣,激動之下竟想到要與對方同歸於盡。於是他摸黑來到黃老翁房間,用柺杖猛擊黃老翁的頭部等處,看到黃老翁沒了聲息後,張老翁上到三樓跳樓自盡。
兩位老人的子女對老人的慘死感到非常震驚,在警方公佈事件真相後,黃老翁的子女感到悲憤不已,由於行兇者張老翁已經自殺身亡,他們無從追究兇手的刑事責任,於是他們轉而向張老翁的子女主張民事索賠。同時他們認爲,他們將老人寄養在敬老院,敬老院就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而張老翁能夠很順利地行兇,敬老院難逃其咎。於是他們將張老翁的子女和敬老院一起告上了無錫市濱湖區法院。
在法庭上,敬老院方面感到很委屈,他們認爲,既然兇手已經查明,那麼就應當由兇手承擔責任。不過法院卻查明,敬老院裏只有一名婦女白天負責燒飯,夜間睡在敬老院裏,上半夜負責巡查兩次,此外卻沒有其他的值班保衛人員。
法院認爲,張老翁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在所繼承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敬老院作爲提供寄養服務的組織,沒有在合理限度範圍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應當在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法院於是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解釋,黃老翁是被張老翁殺害,因此由張老翁的法定繼承人在所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是毋庸置疑的。由於事情是發生在敬老院,地點比較特殊,並且敬老院是向寄養的老人收取費用的,屬於從事其他社會活動的其他組織範圍,因而敬老院也就存在需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的義務。從法院查明的事實來看,敬老院在安全制度的建設方面還是存在不足的,夜間只有一名婦女值班且只在上半夜負責巡查兩次,下半夜發生慘劇時沒能發現阻止和及時送醫院救治。由於敬老院存在部分的工作疏漏及不足等因素,法院判決敬老院的開辦單位承擔10%的補充賠償責任是合理的。
(本文來源:現代快報 作者:陳燕龔甬鈺馬樂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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