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銀行借款時,一男子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據上借款人處均籤的是其父親的名字,而其父對此並不知情。男子去世後,銀行追款,將他的父親和妻子告上法庭。此案經兩審審理後,法院認爲,該男子之父否認借款,依法應由男子對其以借款人名義所借款項承擔償還責任,鑑於該男子已去世,判由其配偶對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006年6月,郝某以其父親的名義,與銀行訂立小額信用借款合同,借款8萬元用於購車,借款期限爲一年。之後,郝某又以父親名義在借款借據上籤了字,將款取走。2007年1月,郝某去世。同年5月29日借款合同到期後,銀行找到郝某的父親催要款項,但郝某的父親以錢不是他借的爲由拒絕還款。由此,銀行將郝某的父親及妻子告上法庭,要求還款。
案件審理中,經物證司法鑑定所鑑定,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據中借款人郝某父親的簽名系郝某書寫。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借款合同系行爲人郝某以其父親的名義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爲人現已去世又不能證明,故應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鑑於行爲人郝某已去世,應由其配偶對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郝某的父親不是真正的借款人,原告也未能提供郝某的父親是該筆借款實際使用人的證據,故被告郝某的父親不承擔給付責任。由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郝某之妻給付原告銀行借款本息共計人民幣8.2萬餘元。
原審判決後,郝某的妻子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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