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福州4月26日電 廈門市中級法院日前對一起侵犯商業祕密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職員跳槽後使用原公司商業祕密,應向原公司支付賠償金額40萬元。判決後,雙方當事人未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廈門弘慧科技網絡公司成立於2005年1月,曾建忠、蔡建坤原系該公司職員,兩人分別於2005年5月和2007年4月辭職。離職後,曾建忠組建廈門晨億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營業務與弘慧公司經營業務相同。
在職期間,蔡建坤參與了弘慧公司“客戶關係管理軟件”開發。2006年3月,蔡建坤與弘慧公司簽訂《在職人員之保密、權利、盡職協議》,並簽署保密誓約書。
離職時,蔡建坤將弘慧公司“客戶關係管理軟件”及其數據庫和部分文檔資料帶到晨億公司使用,數據庫中記錄有弘慧公司關於“金盛銅器鑄造製品廠”等106個客戶信息,包括客戶名稱、地址、聯繫人、傳真、手機、交易意向、交易內容、交易習慣等深度信息。
獲得該商業祕密後,晨億公司在其主辦的雜誌上登載了“金盛銅器鑄造製品廠”等106個客戶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等商業信息,獲得廣告收入28.8萬元;同時,晨億公司還在其商務網站上登載了“金盛銅器鑄造製品廠”等40個客戶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等商業信息,獲得廣告收入9.8萬元。
廈門市中級法院指出,弘慧公司所掌握的“金盛銅器鑄造製品廠”等106個客戶名單在該經營領域內不爲相關人員普遍知悉、能夠爲公司帶來經濟利益、並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屬於商業祕密。蔡建坤在離職時擅自將客戶信息帶到晨億公司使用,構成對弘慧公司商業祕密的侵害。晨億公司明知蔡建坤提供的客戶名單信息系他人商業祕密而使用,構成共同侵權。
(本文來源:新華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