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些網絡論壇流傳名爲《玫琳凱泄密資料之政府公關機密記錄檔案》的帖子,帖子中公佈了數百位獲贈玫琳凱化妝品的人員名單及詳細個人信息,涉及廣東省、廣州市等地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工作人員,也包括媒體人員。網帖還詳細列舉每個人獲贈產品的清單及金額,禮品金額均在千元以下,最高的爲998元。而經過記者對部門當事人電話覈實,帖子內容屬實。(4月26日《南方都市報》)
這一事件頗值得玩味!
我國是“禮儀之邦”,固然以精神層面的禮節、儀表爲本,但物質層面的禮品、贈金,卻也從來都是不可或缺的內容。關於這一點,玫琳凱對名單上那些人員的公關,大致可以說是一個非常好的例子吧。只是,那些人士身份頗不普通,人們不禁要問:那些接受了禮品的公職人士如何給予玫琳凱以“禮尚往來”!
玫琳凱當然可以說,他們這只是一種推銷手段,即希望那些人士今後多多購買玫琳凱產品;他們甚至可以說,因爲那些人士之前已是玫琳凱產品的常客,所以,贈送便是一種酬謝了。但是,玫琳凱有無對非公職人士有同樣的推銷呢,抑或他們有無對非公職人士有同樣的酬謝呢?關於這一點,目前沒有什麼說法。
受贈化妝品的公職人士應該有以下幾種選擇:如果他們沒買過玫琳凱產品,今後去買就是了;如果他們曾買過玫琳凱產品,今後買與不買都可作爲一種選擇;然而,如果他們以前未曾買過玫琳凱產品,今後也不打算買玫琳凱產品,那他們如何給予玫琳凱以“禮尚往來”呢,恐怕就只能藉助手中的公權力給玫琳凱開方便之門了。
也許有人會說,不應認爲那些公職人士接受了贈品便有出賣公權之嫌。但是,我不能不想到一個名詞,是“瓜田李下”,所以,我要堅持我的懷疑。
或者,這恐怕更是一種普遍性的懷疑。所以,我們纔可以看到各國針對公職人員收受禮物不約而同做出嚴厲規定:新加坡,公務員接受禮品金額不得超過50新元,超過部分必須上繳或個人出資買下;德國,官員收受禮品價值不得超過50歐元,否則就要受到不同程度的紀律處分;韓國,官員一年之內收受與本人業務無關的禮品總額不得超過15萬韓元,但不能接受與本人職業有關的禮金和禮品;法國,官員接受禮品最高限額爲35歐元,超過部分必須歸還贈送者,否則將受到法律處罰;加拿大,政府官員無權收受任何禮品,所有禮品都需要個人花錢買下,違規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當然不要認爲我國就忽略了這一問題。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只是,我國公職人員如何處理禮物、收受禮物的最高限是多少等,並未見明確的說法。(友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