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10時,省勞動保障廳準時開通網上通道,由省勞動爭議仲裁辦公室主任朱德良坐鎮,接受網友就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進行諮詢。在90分鐘的訪談中,朱德良就網友普遍關注的仲裁收費、申訴時效及舉證等問題回答了提問。
收費未審結的仍收費
昨天上午10時,省勞動保障廳有關《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諮詢的網上通道剛剛開啓,網友H便搶先拋出最受勞動者關注的收費問題——5月1日起免收仲裁費,但此前已被受理尚未開庭的案件是否也屬於免收之列?朱德良解釋道,凡新法實施之前,即5月1日前已受理未審結的案件,仍要依規收取仲裁費。
時效延長至一年
勞動爭議的時效也是網友普遍關注的問題。網友小雪與用人單位存在工資爭議,雖然單位有書面告知拒發工資,但未解除勞動關係,這樣的情況該如何確定爭議的發生時間呢?朱德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稱用人單位已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即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另一網友的情況和小雪恰好相反,他在幾個月前已離開企業,但在社保、加班費方面仍與企業存在爭議,卻拿不準能否在5月份申請仲裁。朱德良解釋說,5月1日起申請仲裁,時效由原來的60天延長爲一年,但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時間限制。而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仍適用60天的時效規定。
舉證保留物證很重要
向用人單位遞交請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書面申請,但人事經理拒不簽收。“萬一要鬧到仲裁,我拿什麼作爲申請仲裁的依據?”一網友急切詢問有關申訴舉證的問題。朱德良告訴該網友,如果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者提出後無條件簽訂。“人事經理拒收你的材料,你可以通過複印留存、請同事作證、向單位工會反映情況等方式向勞動仲裁提供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