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告人事局一二審均敗訴
江山村委會以及周邊的34個村委會聯合寫信,並沒有影響法院的判決。
文成縣法院的判決書認定,蘭瑞峯的大舅劉化榮因犯濫伐林木罪於2004年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蘭瑞峯參加公務員招考時劉化榮還在緩刑考驗期內。
文成縣人事局不錄用蘭瑞峯公務員的依據是1996年人事部、公安部頒佈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其中有規定:考生有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在招考期間,蘭瑞峯的舅舅劉化榮正在緩刑考驗期內,屬於正在服刑,而且劉化榮是屬於對蘭瑞峯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胡麗婷說。
十幾年沒有什麼來往的舅舅,一下子跟蘭瑞峯的關係密切起來。他不得不對人事局的依據發表看法:“一是對近親屬的認定是不正確的,根據規定,旁系血親並不包括舅舅;二是對正在服刑定性錯誤,根據刑法的規定,緩刑期間屬於考驗期,不屬於執行刑罰,正在服刑不包括緩刑考驗期。”
2007年10月31日,蘭瑞峯向文成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其公務員資格。
此案在文成縣乃至浙江省爲首例,開庭當天,蘭瑞峯家鄉人都趕來旁聽。
文成縣法院對緩刑考驗期是否屬於正在服刑的理解是,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2004年7月10日頒佈的《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精神,社區矯正屬於特殊的服刑方式,適用範圍包括被宣告緩刑的罪犯。緩刑考驗屬於對被宣告緩刑罪犯的特殊行刑方式,在緩刑考驗期內相關人仍然是罪犯,緩刑考驗期滿後,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只能說明原判刑罰已經行刑完畢,但並不表示緩刑刑罰沒有執行或者被判處緩刑罪犯沒有服刑。
承辦法官承認,他查閱了大量的資料,我國刑法、民法通則以及行政訴訟法上都沒有明確舅舅是旁系血親,但是依據浙江省人事廳和浙江省公安廳以及溫州市公安局有關招收人民警察的通知文件精神,可以確定舅舅屬於旁系血親。
2007年11月28日,文成縣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蘭瑞峯的訴訟請求。蘭瑞峯不服上訴,他認爲《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既非法律、法規、規章,也非規範性文件,原判依據該通知認定緩刑期間屬於正在服刑,混淆了監督教育與服刑的概念。“國家公務員法和人民警察法裏都沒有規定有正在服刑的旁系血親的考生不得報考公務員,法無禁止即許可。”
2008年4月14日,溫州市中級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溫州市中院認爲,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的條件外,還應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擬任職所要求的資格條件。所以浙江省人事廳和浙江省公安廳制定的《浙江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所規定錄用人民警察的資格條件顯然適用本案。緩刑也屬於服刑,其舅系兩代以內旁系血親。
對於這樣的結果,蘭瑞峯不服。認爲報名時,有關部門認可了,爲何要等到考試結束後,才告訴不合格?難道一家人有一個人犯了法,其他人就要受牽連?
公務員錄用風波使蘭瑞峯錯過了畢業前找工作的最佳時機。一年來,他已擺脫了心中的陰影,在杭州找了一家網絡公司當業務員,工作很辛苦。
專家:政審歧視
應予廢止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金偉峯認爲,緩刑的特點是判處的刑罰在一定期間暫不執行,只是保持執行的可能性,把緩刑期間理解爲“正在服刑”似有不妥。全國人大法工委有關專家也表示,緩刑不是“處於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不是“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
有專家質疑《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的相關規定根本不能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人是獨立的,行爲由法律制約,一人犯法一人當,不能因爲他的親戚違法犯罪就歧視他本人。
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袁裕來看來,下位法無權就此再作出不同的規定,《公務員法》施行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相牴觸的條文當然就自然失效。
袁裕來說,從立法目的來看,之所以限定人民警察或者公務員報考條件,是爲了保證報考者錄用以後能夠更好地履行公職,報考者有個舅舅或者其他近親屬是否曾經或者正在服刑,與此沒有關係。《浙江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限定的條件也不符合《公務員法》的立法目的。
據瞭解,國外一些國家以及香港招聘公務員只注重個人品質,沒有政審之說。在香港,招聘公務員要求是香港永久居民,只有學歷、專業資格、專門技能、工作經驗、語文能力及其他素質或品性要求。政府的宗旨是“用人以才”,並致力消除就業歧視,並沒有家族“株連”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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