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女大學生報到當天遇車禍 鑑定獲百萬賠償
女大學生報到當天遭遇車禍,造成高位截癱。今年1月28日原被告雙方達成協議:除去先期支付的38萬元醫療費外,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賠償款90萬元。目前賠付款項支付到位。據悉,這是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涉及1名公民賠償金額最大、時間跨度最長的人身損害賠償民事案件。
報到當天遇車禍
2001年6月19日,大學生王麗麗(化名)到就業單位報到後,坐上前往龍口的長途汽車。誰料,汽車在蓬
萊境內發生翻車事故,王麗麗受重傷。經交警認定,司機負全責。此後,王麗麗在煙臺、北京住院共計八百餘天,出院後經鑑定系高位截癱。
發生事故後,司機被判承擔刑事責任。王麗麗與肇事單位協商賠償問題,但肇事單位只承擔了住院治療期間的費用。當事人無經濟來源且一直在治療,經濟陷入困境,迫切需要解決出院後的鉅額後續治療、殘疾用具等費用。
因當事人身體不便,由其父親處理向肇事單位索賠事宜。在與肇事單位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當事人訴諸法院,訴請肇事單位等三被告共計賠償300餘萬元。當事人考慮到從外地到煙臺訴訟不便且訴請賠償額巨大,決定聘請律師代理訴訟。
2005年,在得知受援人的情況後,市法律援助中心給予了特殊照顧,在最短的時間內辦好援助手續,具體由鑫士銘律師事務所劉學信和王炎梅律師承辦本案。
原被告激烈辯論
經過查閱材料,律師發現這起看似簡單的案件其實並不簡單。從賠償主體方面,原告起訴了三個被告:第一被告是售票車站;第二被告是車主公司(即肇事單位);第三被告是與車主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的公司。
案件如期開庭,原、被告之間展開激烈辯論。被告提出三個主要觀點:一是本案系雨天路滑,路面有油造成,屬不可抗力,不應承擔責任;二是肇事車輛系掛靠關係,即使承擔責任,被告也只按人身傷害賠償在收取管理費範圍內承擔責任,主要責任應由已被判決承擔刑事責任的肇事司機本人承擔。三是第三被告與第二被告在工商登記上是獨立的法人單位,第三被告與本案無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第一被告售票處是第二被告的分支機構,不能獨立承擔責任。
針對被告的抗辯,律師提出:一是本案不屬於不可抗力免責的情況。有責任認定書證明且肇事司機已被判決承擔刑事責任。二是肇事車輛是否掛靠,被告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即使是掛靠關係,也只是其內部管理問題,責任仍應由車主承擔。三是雖然第二被告與第三被告尚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但無論從政府批文、公司管理上還是從資產的組成上,第二被告已將所有的資產併入第三被告,兩被告實質上已合二爲一。另外,雙方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進行的資產重組,第二被告已成空殼,不具有獨立的財政能力,因此第三被告至少也應是在接受第二被告全部資產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三次司法鑑定
2005年3月26日,第一次司法鑑定出結果:原告傷情構成一級傷殘。省高院決定對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展開調研,準備出具新的司法意見。法院裁定中止了本案的審理。
案件中止了大半年。當事人提出需到北京治療,面臨資金困難。律師爲當事人擬定先予執行申請書,請求法院先予執行10萬元治療費。2006年春節前,當事人拿到了6萬元,赴京治療。
春節過後,省高院的審判指導意見下達,新的審判精神未變,對於交通肇事車輛屬掛靠的掛靠單位仍然只在收取管理費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2006年9月14日,第二次司法鑑定結果出來。因工作變動主審法官更換。同年10月初,律師再次向法官提出先予執行的申請。同年年底,被告主動支付了5萬元的治療費用。
2007年3月26日第三份鑑定報告終於出來了,大部分肯定了原告方提交的後續治療、用具、用藥的方案及費用,否定了部分原告不必要且療效不確定的治療。此時,本案又更換了第三任法官。
律師再次製作賠償明細表,根據國家頒佈的最新統計數據、最新鑑定報告及護工行業工資證明等調整了賠償標準,列出“法定賠償項目”、“爭取賠償的項目”、“協商賠償的項目”,交付給主審法官。經多次調解,原被告方差距逐漸縮小,但最終調解方案仍未達成。律師及原告請求法院儘快依法判決,待判決後再與被告調解。
百萬賠償終到位
2007年11月14日,一審判決書下達,判決共計賠償128萬元,法律未明確的項目也按相應數額給予了賠償,扣除被告已先行支付的38萬元,被告應賠償90萬元,且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訴訟費按比例分擔。經過不斷協商,被告同意將賠償額從85萬元提高到一次性支付89萬元。
經與法院、原告、被告多次溝通,結合各方意見,律師再次提出調解方案:一審應分擔的一萬餘元的訴訟費由原告方承擔,被告需一次性支付原告賠償款90萬元,同時被告辦理二審的撤訴手續自行承擔上訴費。最終該方案得到被告的同意。2008年1月28日雙方簽訂了協議書。
法院分管領導發生變動,但因法院一直在關注本案的進程,對本案的審理過程及原告的困境非常瞭解,所以在極短的時間內法院即批准了原告申請,案件至此得以順利結案。
(責任編輯:孟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