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終審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傷殘農民工按城鎮居民標準獲得賠償金額11.7萬元。
法院查明,2006年12月21日10時50分,在福州一家包裝公司上班的趙某駕駛公司貨車經福州前橫北路時,與騎自行車的邱某相撞,導致邱某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趙某在此次事故中負80%的主要責任。
住院治療後,邱某仍落下殘疾,右上肢喪失部分功能,構成9級傷殘;顱骨缺損構成10級傷殘。邱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及包裝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經查,邱某系閩北武夷山人,戶籍在農村,於2005年初到福州務工。在法庭上,當事人雙方就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展開爭論。被告方提出,邱某系農村戶口,殘疾賠償金應按其戶籍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4833元/年計算;邱某則提出,殘疾賠償金按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13753元/年計算。
福州市中級法院認爲,邱某雖然是農村戶口,但其進城務工已經一年以上,在確認其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時,應客觀考慮邱某的經常居住地、工作地、獲取報酬地、生活消費地等均在城鎮的因素,以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賠償金。
法院最後判決,趙某及包裝公司向邱某支付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1.7萬元。 (責任編輯:廖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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