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佛山五月三日電(邵清龍呂照威)記者今天從廣東順德區法院獲悉,備受關注的廣東順德均安幼兒園“七·二O”傷人案已一審宣判,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歐陽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據法院審理查明,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十六時許,被告人歐陽某自帶水管鉗,駕駛摩托車來到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均安鎮天連南滘幼兒園,看見幼兒們正在操場等候家長接送,被告人歐陽某持水管鉗朝幼兒頭部打去,致被害人湯某、吉某、劉某等二十一名幼兒受傷。其中一人爲重傷,九級傷殘;四人爲輕傷;其餘均爲輕微傷。
故意傷人事故發生時幼兒園老師見狀及時保護並疏散幼兒,女教師歐陽柳興則從幼兒園內持一木棍,戴上頭盔上前阻攔被告人歐陽某的傷人行爲,但被歐陽某打傷頭部,經鑑定爲輕微傷。
歐陽某駕車逃離現場返回家中後,持水果刀在房間刺傷自己的腹部,被趕至的警察及時制止並抓獲送院救治。
廣東佛山市第三人民醫院司法精神醫學鑑定中心對被告人歐陽某作出精神分裂症、抑鬱狀態(繼發性)及在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的故意傷害行爲中具有部分責任能力的鑑定結論。
至記者發稿時止,歐陽某沒有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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