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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能否公開到底誰說了算
『受傳統積弊的乾擾和「潛規則」的影響,這種政府自我意志主導下的信息公開,在很多時候還會遭遇「腸梗阻」,抑或是公眾的知情權雖然在形式上受到了尊重,而實際境遇卻依然艱難。』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曾慶琳說。
曾慶琳分析說,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過程中,一些政府部門有可能存在一些錯誤做法,比如:信息公布走過場、圖形式,把信息當成『美麗的花瓶』,在公開的過程中『猶抱琵琶半遮面』;對佔有的信息進行斷章取義的『過濾』,搞『縮水公開』,搞『暗箱操作』。
『條例實施後,可能會使行政訴訟案件劇增。』曾慶琳認為,在申請遭拒的情況下,申請人大多會選擇司法救濟,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許多地方政府部門還沒有可能即將面臨諸多行政訴訟的危機感。
『自來水屬於城市公用事業,作為國有資產,它的轉讓和改制,公民應該有知道改制過程是否合法的權利。』黃由儉認為,汝城縣人民政府以『政府調查報告不屬信息公開范圍』為由,拒絕他們的申請,是錯誤的決定。
據記者了解,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後,湖南省大部分縣、市都進行了宣傳並下發了相關文件,但到底該公布哪些信息,各地沒有統一的標准,只能憑政府有關乾部的直覺判斷。
有專家坦言,在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可能出現兩個突出問題:一是行政官員承認政務公開的意義,但對某些信息就是不公開,你能怎麼著?二是公民認為應該公開,但行政官員認為此類信息屬於例外,因而『依法』可不公開,要不要公開誰來裁定?
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唐超華建議,各地應成立爭議仲裁機構,由本地和外地的社會專業人士組成,對爭議性信息內容進行仲裁。
『條例中雖有3個條款規定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責任,但在責任追究上卻顯得過於粗疏。』唐超華認為,條例實施過程中,亟須建立一個有效的責任追究機制,並細化有關標准。
記者手記
汝城縣出現的全國首例『政府信息不公開』行政訴訟案,表明公眾的法律意識在不斷提高,懂得了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讓政府在推行信息公開的過程中,感受到了來自外部的壓力,對進一步建設透明政府有著積極意義。
正如一位評論人士所言:條例最大的亮點,是將信息公開變成了政府的法定義務。這一根本轉折顯示了中國打造『陽光政府』的勇氣,是繼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之後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
可以預期,條例實施後,將推動各地政府進一步向民主型、開放型、服務型轉型。與此同時,條例對公民知情權的保障,也必將喚起公民參與公共政治的民主熱情。
但是,知情權的落實仍需多方努力,既需要自上而下的改革勇氣,亦需要自下而上的公民自覺,需要民眾淋漓盡致地展現『公民品格』,如此纔能凝成推動政治透明、行政公開的壓力和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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