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條例5月1日起將正式施行,將在建設公開透明的政府,保障公衆知情權、監督權方面帶來深刻影響。
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衆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對於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條例還規定了應該重點公開的內容:財政預算、決算報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這些事關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項,從5月1日開始,只要按照相關程序規定,公衆都可以予以查詢和了解。
針對矛盾比較突出、公衆反映強烈的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以及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條例也明確將其列爲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
有關法律專家表示,這次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從宏觀到具體對信息公開的內容予以了較爲詳細規定,體現了政府信息公開的決心,防止了政府機構以各種託詞不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義務。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衆知曉的方式公開。
目前除中央政府門戶網站在第一時間對外發布中央政府的重要信息外,全國80%的縣級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門都建立了門戶網站。此外,74個國務院部門、單位和31個省(區、市)政府還建立了新聞發佈和發言人制度。
針對公衆提出的查詢,條例還規定了答覆期限: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答覆期限的明確規定,給政府機關設置了‘硬槓槓’,有效避免了政府機關拖延時間使得公衆陷入漫長的等待期,最終不了了之。”有關法律專家表示。
爲了防止政府機關不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義務,條例設專章從五個方面作了嚴格規定。其中,條例規定,行政機關違反條例規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這些考覈評議制度、監督檢查制度、舉報調查制度、行政複議和司法救濟制度,保障了條例的貫徹執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張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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