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陽光法案,幾多難題待解
專家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後可能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政府信息公開應遵循“公開爲原則,保密爲例外”的要求。
◇《條例》關於公民申請公開信息的制度設計體現了服務、便民、人本、民主的精神。
◇政府信息公開應妥善處理公民知情權與隱私權的關係。
◇政府信息公開有助於保證媒體獲得政府信息的一致性、準確性。
◇公民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將實施,河南省襄城縣近日採取多種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以《條例》爲主的各種法律法規知識。
經過一年的準備,《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將於5月1日起施行。伴隨着這部中國特色的“陽光法案”的實施,我國行政機關的工作將產生哪些深刻變化?公民應如何去有效主張、利用和救濟自己的知情權?《條例》的實施中將面臨哪些新的難題?有關部門可能採取哪些措施去解決這些新難題?本報記者就此採訪了有關專家。
我國行政公開法制建設的里程碑
幾年前,中央電視臺曾報道過這樣一個事例:在某地一個縣糧食局的行政執法中,竟然仍以“文化大革命”期間革命委員會出臺的“紅頭文件”作爲行政收費依據亂收費,造成加重農民負擔的嚴重後果。其中的關鍵是該“紅頭文件”並未面向社會公開,不僅作爲行政收費對象的當地農民不知曉,就連該行政機關的一般執法人員也不知曉。
上述事例在現實生活中不時發生、影響惡劣,也是易滋生腐敗的重要因素。因此,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改革就必然提出行政公開特別是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曾參與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起草工作的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中國行政法研究所所長莫於川教授認爲,《條例》的頒行對我國行政公開法制建設具有里程碑式意義:一是使行政公開有了全國性的較高位階的法律依據;二是爲公民的知情權提供了法律保障;三是爲構建陽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礎,能夠增加行政過程的透明度,有助於克服暗箱操作、濫用裁量權和行政不作爲導致的腐敗現象。
政府信息的公開和保密如何把握
《條例》第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同時又規定,在信息公開前,行政機關應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條例》實施後,行政機關應如何確定信息公開與保密的界限呢?如何防止政府以保密爲藉口而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認爲,在實踐中,正確確定公開和保密的界限可能需要根據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規則:其一,法律、法規對某一信息有明確的公開或保密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除非當事人申請有權機關確認相應法律違憲和確認相應法規違法,相應信息則必須公開或保密;其二,法律法規對某一信息沒有公開或保密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除非行政機關有證據證明,該信息公開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否則相應信息必須公開;其三,法律法規對某一信息有保密規定,但保密的範圍、條件或對象不明確,相應信息是否能在某些範圍內、在某種條件下向某些對象公開則應取決於相應法律法規制定機關(而非信息保有機關)對法條的解釋和法院以往對相應案件的判例。有關政府部門如果不是根據以上三種不同情況決定相應信息公開或保密,而是以保密爲藉口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那麼,行政相對人就可以根據《條例》第三十三條進行舉報或申請複議、提起訴訟。有權機關就可以根據《條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條對之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其他法律責任。
莫於川則認爲,爲了防止一些政府部門以保密審查機制爲託詞,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條例》的多個條款作了列舉式的明確要求,這有助於保證政府信息公開的準確和及時,也有助於處理政府信息公開和保密的關係。同時,他還認爲,爲防止“例外”範圍擴大化,應制定配套的具體制度辦法,將《條例》規定的內容再作適當細化,使行政機關有可操作依據。當然,對這些規定的解釋必須與《條例》的基本精神和立法目的保持一致,且遵循“公開是原則,保密是例外”的行政公開法治的要求。所謂“例外”,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具體規定,以及層次很高的國家有關規定,並由司法最終解決有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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