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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首次寫入了村財務公開的內容。20年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出臺,進一步打破了政府官員“暗箱操作,祕密行政”的局面。專家認爲,這部條例的出臺,標誌着中國各級政府邁向“信息公開時代”,是一次政府的“自我變革”。昨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對外發布,並將於明年5月1日起施行。本報記者採訪有關專家,對條例進行了全面解讀。
權威發佈
信息不公開公民可舉報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張穹昨天上午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對該條例進行了解讀。
-保證知情權:公民四種方式獲政府信息
中國公民可以通過新聞發佈、政府網站、信息查詢場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等四種方式及時獲得政府信息,外國人和外國組織也可以通過中國政府主動公開信息的渠道來獲取政府信息。
張穹具體解釋說,爲保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方便、及時獲取政府信息,條例從四方面做出規定,一是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公開;二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詢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三是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四是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並及時更新,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原則上應當在其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防止失密泄密:信息公開不得侵犯隱私
張穹介紹說,爲了使政府信息公開既保證公民和法人、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又要防止出現因公開不當而導致失密、泄密,從而損害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和公共安全,影響社會穩定,甚至發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況。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並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的保密審查機制,行政機關公開涉及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前,應當徵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
但他強調,如果政府信息與公共利益相關,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即使第三方不同意,行政機關也可以公開。比如說像一些重大的經濟違法犯罪案件、商業欺詐案件以及性犯罪等方面案件的問題。
另外,爲了保障各項規定措施的落實,防止以保密審查機制爲託詞,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爲由,而不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條例專門設了第四章“監督和保障”,從五個方面做了嚴格的規定。第29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覈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覈、評議”。第30條規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信息公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保證履行義務:拆遷補償費用必須公開
據介紹,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有三類,一類是行政機關;第二類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包括地震局、氣象局、銀監會、電監會、保監會等單位;第三類是與羣衆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如教育、醫療衛生、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也有大量的信息要發佈。所以,只要符合條例規定的信息要求,這三類信息發佈的主體都要按照條例要求來發布相關信息。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等都是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
條例中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保證信息準確:公民有權更正涉己信息
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同時規定,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另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保證公開及時:政府15日內須答覆申請
張穹說,人民需求政府信息,一般有兩種需求,一是一般的需求,二是特殊的需求。一般的需求可以通過政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獲得。特殊的需求需要依法申請來獲得。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政府必須在15日以內給予答覆。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如果書面申請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爲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此外,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並及時更新,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原則上應當在其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晨報記者韓娜
專家解讀
要求公開信息記者沒有特權
昨天,國家信息化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信息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周漢華手持該條例的討論稿針對本報記者的提問對條例進行了全面解讀。
-信息公開進入立法時代
記:“根據條例第8條,行政機關公開政策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會不會出現這種情況,政府機關以危害社會穩定的理由,拒絕公開信息?如何避免這樣的情況?
周:從根本原則上說,任何國家都不會爲了信息公開而危害國家的安全、社會的穩定。信息公開應該是利大於弊的,如果將國家祕密都公開了顯然是得不償失。所以這一條的規定非常必要。不過,爲了防止你擔心的這種情況,應該建立一系列的法規來完善這部條例,明確公開的內容以及不公開的程序。不能隨隨便便說不公開,找個理由就不公開了。應該說,要保障信息全面公開,是數部法律法規來共同完成的。而信息公開這部條例只是一個開始,這是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就像一張網,這只是一個網結。
-記者的採訪權不同於知情權
記:作爲一個媒體記者,我可不可以這樣理解,條例實施後,只要是信息公開的內容,我的採訪不應該遭到政府部門的拒絕?
周:我只能說,媒體的採訪權和公民的知情權不同,媒體沒有特權。這部條例規定的內容還是以保護公民的知情權爲中心的。也就是說,如果哪一級政府將信息公開理解爲開一次新聞發佈會就錯了。但是在公佈的條例中,這一點不夠明確,這是這部條例遺憾的地方。
-官員巡迴講座不是信息公開
記:您感覺如何界定信息公開的方式比較合理?
周:在討論稿裏,這部分內容是明確的。公開的方式分爲兩類,一類是官方的、規範的渠道。根據國際慣例,分爲三種:政府公報;官方制定出版物,這裏特指人民日報;政府辦公場所,就是公民在政府大樓裏隨時能看到公開的信息。還有一類是非官方的,不規範的。包括召開新聞發佈會、進行廣播、上網、短信、講座等。
在實踐中,應該是官方的渠道先公開,非官方的渠道理應在後。像在一些國際條約簽訂之後,內容公開了嗎?掌握這些信息的官員到處進行講座,還要出版相關書籍,名利雙收。可是從正規的渠道,一般的公民不能全面瞭解這些內容。
但是在正式公佈的條例中,這一條被修改了,沒有將正規和非正規的渠道區分開,這對政府信息的完全透明化不利。
-中紀委大力推動條例出臺
記:爲什麼在新中國成立50餘年以後,信息公開的內容才寫入法律?
周:從源頭上治理腐敗是這部條例出臺的第一大背景。中紀委是推動這部條例出臺的最重要的部門,可以說居功至偉。其次是國家信息化趨勢的推動。另外還要得益於某些地方的實踐經驗。我國有42%的地方政府制定了有關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可以說這部法律是地方推動中央的結果。當然還有國家領導人的密切關注。
其實,我國制定這部條例是出乎意料的迅速。因爲國家信息化趨勢初露鋒芒,2001年,我國才建立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從這個意義上說,這部條例出臺很快,是改變政府信息壟斷、行政暗箱操作的一次歷史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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