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
公民如何申請獲取信息
依法公開政府信息是各級行政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和基本義務。《條例》將政府信息公開分爲主動公開和被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兩大類。《條例》實施後,公民可以依法申請有關部門提供相關信息。那麼,公民在進行這種申請的活動中可能遇到哪些難題?又該如何應對呢?
姜明安認爲,由於觀念、體制和政府信息公開內外部環境等的限制,在《條例》實施初期,公民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可能會遇到各種困難。例如,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哪些政府信息可申請公開和向誰申請公開。對此,需要行政機關抓緊編制和公佈《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向公民作廣泛的宣傳。再如,某些行政機關可能以某種藉口,如相應政府信息公開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等,拒絕向公民公開依法應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對此,需要對行政機關公職人員進行全面培訓,使之提高對政府信息公開意義的認識,同時,應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案例,逐步明確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要求政府信息保密的限度。還有,某些行政機關可能以相應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商業祕密、個人隱私,需徵求第三方意見爲藉口,拒絕向申請人提供並非真正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對此,需要通過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對政府信息涉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情形予以更具體的界定,同時,應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加強對第三方意見的審查,保證申請人與第三方利益的平衡。至於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的時限,《條例》第二十三條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該條應受《條例》第二十四條的限制,即整個申請答覆時限爲15個工作日,如需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莫於川說,《條例》第三章第二十條到第二十八條共9個條款,規定了與申請公開有關的程序制度,其中的靈活申請形式(第二十條)、四種告知義務、可分割提供辦法、徵求意見和強制公開機制、當場答覆和限期答覆制度、政府信息更正制度、政府信息提供方式的申請人選擇機制、優惠費用制度和困難幫助制度等,都非常具體、可行、有效,其中的15個工作日限期答覆制度在當今世界上是最短的,體現了服務、便民、人本、民主的精神。《條例》規定的徵求第三方意見的機制是必要的,有助於避免產生對第三方的侵權傷害,如果申請人認爲行政機關是以此爲藉口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可以根據《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通過舉報查處(信訪制度也有此作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來維護權利;申請人還可以按照《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通過參加社會評議制度實踐來督促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知情權和隱私權矛盾如何處理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民的知情權和隱私權是統一的,不會發生矛盾和衝突。因爲知情權是對政府信息的知情,隱私權是對私人信息的保密。但是,某些私人信息有時與公共利益或他人權益的保障和實現有關,第三方的知情權與當事人的隱私權會發生矛盾和衝突。如果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而政府以公共利益爲藉口公開,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理由是否成立?隱私權當事人能否提出異議?如果因公開而損害了個人利益,如何得到補償?
姜明安認爲,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現代公法原理,應依尊重個人尊嚴原則及平衡原則、比例原則解決相應矛盾和衝突。首先,對涉及隱私權的政府信息的公佈,一般應徵得隱私權當事人的同意,其不同意則不得公開。其次,根據平衡原則,在申請人要求公開,隱私權當事人不同意公開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使隱私權當事人同意讓相應信息在一定範圍內或一定程度上公開。第三,如果相應政府信息公開或不公開涉及公共利益,則應根據比例原則,確定公開和保密何者利益更爲重大,如果公開利益更爲重大,不公開對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即使隱私權當事人不同意公開,也應予以公開,但應選擇對當事人隱私權利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公開。第四,對於公開涉個人隱私權的政府信息是否真正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平衡原則和比例原則,不能僅由行政機關單方面說了算,必須聽取與相應信息有關的隱私權當事人的意見。行政機關如果不能接受隱私權當事人不公開的意見和要求,在協商後仍堅持公開,隱私權當事人可以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在複議和訴訟期間,除非公共利益的緊急需要,行政機關不得公開相應信息,應等待行政複議決定或司法判決作出後再正式決定公開或不公開。第五,如果涉個人隱私權的相應政府信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平衡原則和比例原則均必須公開,且公開又必然損害隱私權當事人的利益,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公共負擔平等和有權利必有救濟的原則,對隱私權當事人給予公正補償。如果行政機關拒絕補償,當事人可依《國家賠償法》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因爲,行政機關如拒絕依法補償,其合法就轉化爲違法,補償亦轉化爲賠償。
莫於川告訴記者,公共利益的範圍是大致確定且動態變化的,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界限是辯證的,公共利益的評判主體和角度是多樣的,概括國內外學術界和實務界的共識與經驗,在理解和運用公共利益概念來處理實際問題時,應當堅持和配合採用如下六條綜合性判斷標準來觀察問題:一是合法合理性;二是公共受益性;三是公平補償性;四是公開參與性;五是權力制約性;六是權責統一性。基於上述標準,如果隱私權人對政府機關以公共利益爲藉口公開某個政府信息持有異議,可以且只能根據《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通過舉報查處、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來主張權利、尋求救濟。
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應如何設置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信息公開的規範化趨向也促使我們不得不考慮目前檔案館已普遍開展的現行文件服務的職能定位和社會作用等問題。
蘇州大學社會學院教授周毅撰文認爲,政府機關檔案室及各級公共檔案館(政府信息公共查閱點)應根據《條例》的要求,以檔案管理配套制度建設爲重點,實現機關檔案室和公共檔案館內向型管理制度向開放型管理制度建設的轉變,從而保證機關檔案室和公共檔案館政府信息公共查閱點的功能實現。在政府機關檔案室和各級公共檔案館的檔案管理配套制度建設中,與政府信息公開趨勢相呼應的制度建設內容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第一,建立政府檔案信息資源分級分類管理制度;第二,建立政府檔案信息資源公開目錄與指南的發佈和更新制度;第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共查閱點的信息管理制度;第四,建立政府信息查閱點的服務規範制度;第五,建立政府信息公開的開放責任和安全審查責任制度;第六,建立政府信息查閱點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第七,建立政府信息查閱點的政府信息收費管理制度;第八,建立政府信息查閱點的工作考覈、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制度。
信息公開與新聞採訪權
今年春節前,一場突如其來的持續低溫、雨雪和冰凍極端氣候,給我國南方諸多地區帶來了嚴重的災害。衆多機場關閉,高速公路封閉,鐵路不通,車票停售,在這場春運困局中,是否公開、如何公開與氣象、交通、水電有關的政府信息,做到政府與羣衆的溝通配合,一些地方和部門的不同做法帶來不同的結果。據據新華社報道,由於被冰雪損毀嚴重的貴州東部電網突然斷電,導致湘黔鐵路動脈中斷。據新華社記者就此到相關單位採訪時,個別負責人卻不提供信息,還斥責記者“添亂”。
《條例》對於公民的知情權的保障具有重大意義,它對於新聞單位獲取信息有何意義?知情權的完善是否同時保障了新聞單位採訪權?兩種權利有何關係?莫於川認爲,知情權和新聞單位採訪權都很重要,知情權屬於更爲基礎、更爲本質的權利,行政立法應予兼顧,同時應有重點。政府信息公開,除了政府機關主動公開以外,有效方法之一是官員接受媒體記者的採訪,並及時回答記者提出的問題。《條例》規定了發佈政府信息必須準確、及時,這和媒體報道信息的要求是一致的。《條例》在總則部分第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如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佈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另外,爲了保證媒體獲得政府信息的一致性、準確性,免得發生混亂,《條例》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佈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佈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進行溝通、確認。《條例》還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的及時性。行政機關應該編制、公佈和更新政府信息公開的目錄和信息公開的指南,並且按照《條例》規定的期限及時公開政府信息,通過公報、新聞發佈會和報紙、網絡以及各種媒體及時地發佈政府信息。另外,《條例》規定了政府信息的查閱場所,比如圖書館、檔案館,行政機關還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和設施來公告信息。這些條件和設施,新聞記者都可以利用,有助於實現和保障新聞單位採訪權。當然,具體制度和操作程序,也還需要不斷補充完善,才更有利於兩種權利的行使。
姜明安則指出,《條例》在整體上當然也適用於新聞單位和記者。新聞單位同時具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地位,記者(除國外、境外記者外)同時具有公民的地位。從而,凡是《條例》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新聞單位和記者完全可以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享有和行使。另外,新聞媒體是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手段,政府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信息,除了通過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公佈外,通常都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因此,在許多情況下,新聞媒體有比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更多更早獲取政府信息的的需要。爲了保障社會公衆充分、有效獲取政府信息權利的實現,法律應賦予新聞媒體比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更廣泛的政府信息獲取權,但同時也有別於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政府信息獲取權的信息採訪權。不過,新聞單位和記者畢竟不是一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而不能以新聞媒體的身份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如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信息,這些信息通常只能由當事人本人查詢。新聞單位和記者要取得這些信息,必須取得相關當事人本人的同意。
公民如何依據《條例》維權
《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這一規定對於公民在有關信息公開糾紛中維護自身權利意義重大。莫於川認爲,我國行政複議制度規定的複議範圍、處理權限是比較寬的,但也不能包打天下、面面俱到。作爲行政法規的《條例》,所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不能超出《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所以,《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只規定了對於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具體行政行爲爭議,公民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如果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抽象行政行爲引起爭議,則只能根據《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通過舉報查處制度加以解決。
關於行政訴訟問題,莫於川說,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通過列舉加概括的方式,規定了行政機關侵犯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爲爭議,屬於法院的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但這並不意味着我國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僅僅限於人身權、財產權方面的行政爭議,因爲該條第二款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但實際上在《行政訴訟法》頒行近20年來,很少有其他法律、法規來規定行政訴訟事項,因此該款規定被戲稱爲“休眠條款”。而《條例》第三十三條正是與《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相配套的規定,可以說是一個亮點。不言而喻,政府信息公開主體如果不認真做好實施準備工作,漫不經心地對待行政相對人的政府信息請求,極易由政府信息公開爭議引起大量複議、訴訟、信訪案件,將使有關政府機關陷於被動。對此,政府部門要重視。(柴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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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各部門積極迎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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