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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用撿來的卡取錢,為啥判罪不同?』由於司法機關對犯罪性質的認定存在不同看法,導致同樣是撿別人的信用卡取錢,卻被判不同的罪名。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公布的司法解釋將終結這樣的困惑,明確:『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上使用的行為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到自動取款機上取錢,發現取款機裡竟然有他人忘記取走的銀行卡,輸好了密碼,賬上還有數萬餘額。近日,成都兩名男子都撞上了這樣的『好運氣』,一位提取了七萬多元,一位提取了四萬多元,結果兩人都構成犯罪被判緩刑。
然而,相同的經歷,不同的法院卻認定出不同的罪名,他倆一個被認定為犯盜竊罪,一個被認定為犯信用卡詐騙罪。
針對司法實踐中此類犯罪如何定性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公布了《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該司法解釋於2008年5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