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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陳某進入福州某公司工作。去年6月,陳某與公司老闆孫某發生關係,事後懷孕。孫某得知後,讓陳某去做人工流產。去年9月,陳某離開公司,並向孫某提出150萬元的補償要求,雙方產生矛盾。
此後,陳某數次向孫某提出補償要求,索要錢款,並聲稱如果不給錢,她就將兩人的事情公諸於世。
孫某向警方報案。去年10月4日下午,陳某在接收孫某朋友轉交的50萬元時被警方抓獲。警方同時繳獲陳某用於敲詐勒索而製作的緋聞光盤等物品。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爲,陳某的行爲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但陳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且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可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本文來源:福州新聞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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