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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大副主任賈裕民腐敗案作出宣判,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一審判處被告人賈裕民有期徒刑十年,同案被告人丁寶茹因犯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炳輝因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本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並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00被告人賈裕民在擔任通遼市奈曼旗旗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人事調整、國有企業轉制過程中,收受他人賄賂12次共計90000元。1999年8月,被告人賈裕民作為奈曼旗的旗委書記,在戰友、熟人關系的驅動下,置國家的政策規定於不顧,指令旗糧食局局長曹雲傑放棄到自治區商務廳爭取玉米出口指標,讓分管糧食工作的副旗長李炳輝和曹雲傑一起與通遼市通寶日雜土產公司經理丁寶茹聯系商談向娜華興(深圳)電子有限公司銷售2萬噸玉米事宜,在奈曼旗糧油購銷公司發運的第一批5千噸玉米在廈門被抵價傾銷,存在顯而易見風險的情況下,沒有進行認真的分析研究即越權決定並指示李炳輝等人繼續履行合同,最終導致奈曼旗發往南方的近2萬噸玉米被詐騙,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700餘萬元,間接損失近300萬元。被告人丁寶茹在這起玉米交易中將271442元侵吞據為己有。
2005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在扣押賈裕民家庭財產時,除去其家庭合法收入、賈裕民不同時期收受的251300元禮金、9萬元受賄款及其它非法所得12萬元外,還有2449325.21元,美元5500元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賈裕民利用其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90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賈裕民作為奈曼旗旗委書記,違反國家糧食流通政策規定,超越職權乾預國有糧食企業的自主經營,給國家造成17481896.62元的直接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賈裕民個人財產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對其個人財產人民幣2449324.21元、美元5500元不能說清合法來源,其行為已經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李炳輝身為分管糧食工作的副旗長,違反國家糧食流通政策規定,超越職權乾預國有糧食企業的自主經營,給國家造成17481896.62元的直接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丁寶茹利用其擔任集體企業經理的職務上的便利,將本企業的貨款271442元予以侵吞,非法佔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依法以被告人賈裕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炳輝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丁寶茹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追繳被告人賈裕民不能說清合法來源的2449324.21元,美元5500元,受賄所得90000元,其他非法所得120000元;追繳被告人丁寶茹財產人民幣271442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賈裕民、丁寶茹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