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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震造成巨大損失無力償還者、死亡或下落不明且無資產者,可認定為呆賬予以核銷
5月22日,銀監會發布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相關呆賬核銷政策,及時核銷地震造成的呆賬,以減輕災區民眾的債務負擔。
通知稱,對於借款人因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後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該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對於銀行卡透支款項,持卡人和擔保人已經在本次災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財產可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
此外,通知明確指出,如果銀行在核銷貸款過程中無法取得法院出具的債務人無財產清償證明,則可將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內部清收報告,以及法律意見書等作為核銷呆賬的依據。
在流程方面,銀監會要求銀行各級機構要及時上報並審批核銷貸款材料,足額提取損失;相關銀監局在督導的同時應注重防范虛假核銷等風險。
根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如果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可以在提交自然災害等相關證明後,認定為呆賬,予以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