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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臨時安置與長期安置相結合的辦法,堅持集中供養與分散扶養相結合,保障孤老、孤殘人員的基本生活和身心健康。
(一)臨時安置充分挖掘利用四川省內現有福利機構,並采取其他有效途徑,臨時安置孤老、孤殘人員和暫時找不到家人的老人、殘疾人。四川省內安置有困難的,由民政部協調經濟發達省份在其大中城市福利機構妥善安置。根據孤殘人員急需醫療康復的狀況,可建立對口支援機制,安排部分孤殘人員實施異地醫療康復。已疏散到省外醫療機構的,由接收地政府負責醫療康復。
(二)長期安置待孤老、孤殘人員身份確認後,采取以下辦法安置:
1.機構照料。按照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則,利用現有和新建的福利機構進行安置。福利機構應努力營造和睦的大家庭氛圍,發揮在設施、人員、技術等方面的優勢,為孤老、孤殘人員提供專業化照料、規范化護理和親情化服務。
2.居家照料。對選擇在自己住所生活的孤老、孤殘人員,要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依托現有福利設施或社會中介組織,無償為他們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家政服務、精神慰藉等項服務。
3.親屬照料。鼓勵有能力的親屬對孤老、孤殘人員開展親屬贍養,要征得孤老、孤殘人員的同意,簽訂贍養協議,明確權利義務,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要探索研究制度性的措施,對贍養老人的親屬給予資金支持、物質幫助和表彰獎勵,幫助他們解決贍養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4.社區照料。要充分發揮『星光老年之家』、托老所、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殘疾人康復中心等社區服務設施的作用,配置設施設備,完善強化其服務功能,為孤老、孤殘人員提供日托、康復、護理、助餐等照料服務,豐富他們的文體生活。
(三)具體要求1.動員社會力量。要引導社會力量對孤老、孤殘人員的社會扶養和社會捐助,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大力弘揚中華民族敬老、助殘的優良傳統,鼓勵和吸引企業、高收入人群、知名人士等社會力量為孤老、孤殘人員以資金和物資的扶助,努力提高社會力量扶養孤老、孤殘人員和捐資的積極性,尤其是鼓勵社會力量捐資設立基金或定向資助孤老、孤殘人員的生活。
2.開展醫療康復。要做好孤老、孤殘人員醫療康復工作,尤其對肢體殘疾的孤殘人員和有需求的孤老,根據他們的殘疾狀況和實際需要,通過政府出資和社會捐助的方式,為他們裝配康復器具,幫助他們解決醫療、康復問題,使他們盡可能恢復生活自理和勞動能力。
3.促進社會融入。要引導孤老、孤殘人員積極參與社會活動,幫助他們適應新的環境和生活。機構、社區和親屬要經常組織或幫助孤老、孤殘人員進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會交往,不定期為其開展送溫暖、送歡樂活動,消除他們的心理障礙,照顧他們的特殊需要。提倡社會愛心人士對孤老、孤殘人員開展『一對一』的幫扶活動,幫助孤老、孤殘人員建立新的社會聯系,滿足他們的社會參與意願。
三、保障措施『三孤』人員救助安置工作時間緊、任務重、難度大,當地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民政部門要積極主動,發揮參謀助手作用;有關部門要協調配合,分工負責,切實把『三孤』人員救助安置工作落到實處。救助安置經費應以政府投入為主,通過社會力量捐助等多種途徑籌措,並強化審計和社會監督,切實管好用好各類資金,為各項救助安置政策和措施提供保障。
(一)籌措城鄉福利設施建設資金。福利設施建設資金,要納入災後重建規劃,並通過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專項建設資金、救災捐贈資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力量資助等多種方式籌集。采取必要的優惠政策,大力動員企業、基金會等對『三孤』人員進行定向的臨時性或長期性資助。對於捐贈人定向捐贈建設的福利設施,可以設置顯著的資助標識或冠名。
(二)保障日常費用。『三孤』人員生活費、福利機構管理經費、寄養家庭費用等,通過地方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資,使『三孤』人員的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群眾的平均生活水平。中央按現行政策規定對『三孤』人員生活費給予一定補助。各級財政按照規定安排補助資金,幫助『三孤』人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並實施醫療救助,保障其基本醫療需求。
(三)建立社會福利服務網絡體系。在災後重建中,要根據孤兒、孤老和孤殘人員的特點,統籌規劃福利設施建設,合理設計福利機構模式、種類和布局,形成省、市、縣(區)、鄉(鎮、街道)分層次、廣覆蓋的福利機構網絡。
(四)開展心理撫慰和疏導工作。針對孤兒、孤老、孤殘人員心理狀況,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組織專業人員和志願者隊伍,積極開展心理撫慰和輔導,醫治心理創傷,幫助孤殘人員走出心理陰影,促進他們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