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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法院2日對海鹽縣秦山核電事故場外應急辦公室原主任龐樂明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龐樂明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沒收非法所得上繳國庫。
海鹽秦山核電應急辦,又稱支援秦山核電重點工程辦公室,主要有兩項職能,一是為核電事故場外應急做好准備工作,二是支援秦山核電重點工程建設工作,代表當地政府為秦山核電做好服務,起到橋梁和紐帶作用。
經法院審查查明,2004年9月至2007年3月期間,龐樂明利用擔任應急辦主任的職務便利,采用虛列支出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作案5起,貪污人民幣185萬餘元;2003年6月至11月期間,龐樂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次,共計301萬餘元,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認為,龐樂明在紀委對其實施『雙規』之前已主動交代了部分貪污事實,庭審中又對指控的全部貪污事實表示認罪,故其貪污犯罪部分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另外龐樂明在案發後退出了貪污的絕大部分贓款,在量刑時對其作了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