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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在地震災後恢復重建中,恢復重建的重點是什麼?對城鎮和鄉村的恢復重建分別有什麼要求?如何保證恢復重建的工程質量?
答:按照條例規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交通、鐵路、通信、供水、供電、住房、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文化、廣播電視、金融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城鎮的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設施,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鄉村的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尊重農民意願,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以群眾自建為主,政府補助、社會幫扶、對口支援,因地制宜,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保護耕地。地震災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村民住宅建設的選址予以指導,並提供能夠符合當地實際的多種村民住宅設計圖,供村民選擇。村民住宅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體現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為了保證恢復重建的工程質量,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明確抗震加固措施。條例規定,對地震災區尚可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應當進行抗震性能鑒定,並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二是,規范重建的規劃選址。條例規定,對完全毀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人口規模超出環境承載能力,需要異地新建的城鎮、鄉村以及重建工程,其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生態脆弱地區、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災害的區域和傳染病自然疫源地,符合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抗震設防、防災減災要求。
三是,明確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任。條例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抗震設計、施工、監理,並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同時,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是,對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抗震設防提出特殊要求。條例規定,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五是,要求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
問:資金籌集與政策扶持,是順利開展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重要保障,條例在資金籌集與政策扶持方面規定了哪些具體措施?
答:為了保證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的有效籌集,加大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政策扶持力度,條例對此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恢復重建資金的籌集方式。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投入、對口支援、社會募集、市場運作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二是,設立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條例規定,國家根據地震的強度和損失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建立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專項用於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三是,鼓勵社會投資。條例規定,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地震災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
四是,實行稅收優惠、費用減免、財政貼息、項目扶持等優惠政策。條例規定,國家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實行稅收優惠,對地震災區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適當減免,向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貸款提供財政貼息,在安排建設資金時優先考慮地震災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及關系國家安全的重點工程設施建設。有關部門還將進一步制定具體辦法。
五是,簡化行政審批手續。條例規定,地震災區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依法及時辦理行政審批事項。
六是,實施就業扶持和就學資助措施。條例規定,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受災群眾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優先吸納符合條件的受災群眾就業,可以采取以工代賑的方式組織群眾參加恢復重建。對地震災區的困難學生,由國家給予生活費補貼,在同等情況下其所在的學校可以優先將其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予以資助。
問:捐贈款物以及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監管,是社會關注焦點、熱點問題。條例在資金和物資的監管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從四個方面對捐贈款物及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監管作了規定:
一是,嚴格對捐贈款物的監管。條例規定,受贈人應當向捐贈人出具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應當公開,並接受監督。
二是,規范檔案管理。條例規定,對建設項目以及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情況應當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結束後,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檔案。
三是,規范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分配和使用。條例規定,地震災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確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應當先行調查,經民主評議後予以公布。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建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對恢復重建項目的監督檢查。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對恢復重建的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全過程跟蹤審計,並公布最終的審計結果。
四是,建立舉報制度。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調查,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