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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環境保護部網站消息,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發展改革委主任張平日前聯合簽署命令,公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安部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發〔1998〕89號)同時廢止。
命令介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命令說,未列入本名錄和《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具有危險特性的,屬於危險廢物,適時增補進本名錄。
命令介紹,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像紙、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以及電子類危險廢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命令還對本名錄中有關術語含義作出解釋:(一)『廢物類別』是按照《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劃定的類別進行的歸類。(二)『行業來源』是某種危險廢物的產生源。(三)『廢物代碼』是危險廢物的唯一代碼,為8位數字。其中,第1-3位為危險廢物產生行業代碼,第4-6位為廢物順序代碼,第7-8位為廢物類別代碼。(四)『危險特性』是指腐蝕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應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