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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離職後,仍有部分工資遲遲拿不到手,2008年4月,小常等4名員工將北京奧綠特有機農業技術發展有限(以下簡稱奧綠特公司)公司告上了法庭。6月13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據5月1日剛剛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判決支持了小常等4人的訴訟請求,依法判決奧綠特公司支付這4名員工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共計5.2萬餘元。據悉,這是北京法院首次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判決案件。
據小常講,2007年4月5日,當時23歲的小常入職奧綠特公司,擔任開發拓展部經理職務。然而,從當年5月份起,公司就開始拖欠員工工資。2007年11月13日,小常從公司離職。然而至今,公司仍拖欠著小常幾個月(2007年8月到11月13日)的工資。小常稱,其曾多次與公司總經理協商,但均未果。和小常有著同樣經歷還有盧先生、袁先生和張先生。無奈之下,2008年3月,小常等4人向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申訴,但是,3月25日,小常等4人卻接到了《不予受理通知書》,理由是他們的申訴超過了60天的時效。無奈,他們又將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各種補貼,並給付經濟補償金總計79000餘元。
庭審中,奧綠特公司辨稱,一方面,小常等4名員工的起訴未經過仲裁裁決,其起訴不符合規定;另一方面,他們的起訴也已經超過了60天的時效規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奧綠特公司應當補發拖欠員工的工資。關於是否超過申訴時效的問題,法院認為,2008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了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故4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並未超過該法規定的申訴時效。因被告未及時發放工資,故應當支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最終,法院判決奧綠特公司支付小常等4人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總計52000餘元。
據悉,這四起案件系北京法院首次適用5月1日剛剛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判決的案件。本案爭議的申訴時效問題是此次出臺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與《勞動法》的重要變化之一。《勞動法》第82條規定申訴時效期間為60日,這一規定是為了盡快解決勞動爭議。但是在勞動爭議處理的實踐中,由於勞動爭議的情況較為復雜,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一方往往因不能在60日內申請仲裁,致使其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法律救濟。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申請時效期間制度進行了完善,增加了時效中止、中斷制度,並將時效期間由原來的60日延長至1年。據法官介紹,盡管《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時效是針對仲裁而言的,但是出於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考慮,本著立法精神,法院對這四起訴訟案件也適用了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