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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精心挑選了行程路線的蜜月旅游,卻在返回前晚食物中毒,一場蜜月之旅,卻成了終身的遺憾,新娘狀告旅行社賠償損失。今天,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判決旅行社賠付新娘全部醫療費用。
新娘劉女士稱,自己在2008年2月參加了被告北京市華遠國際旅游公司組織的泰國——芭提雅、普吉8日游(2008年2月6日——2008年2月12日)。在2008年2月12日,原告及其他團友共8人參加了由被告推薦的某海鮮餐廳就餐,費用為每人300元,原告聽取其建議前往該餐廳就餐。但當原告就餐後在13日上午8時返回時,在從普吉到達曼谷途中原告開始胃疼並開始嚴重腹瀉,在曼谷飛往北京途中,一路上劇烈腹痛,持續不斷的嘔吐和腹瀉一直延續了5個小時。勉強堅持到北京機場,『泰航』工作人員安排首都機場地勤人員用輪椅將原告和其他同樣病癥的同團另外2人送到首都機場醫務室,後經診斷為『急性腸炎』,醫生認為有食物中毒可能。原告與丈夫的此次旅行是新婚蜜月旅行,卻因食物中毒掃興而歸,現原告認為該餐館是被告推薦並在其授權人員的帶領下纔去就餐的,因此被告應賠禮道歉,賠償醫療費1190元、精神損失費5000元,並退還原告的全部旅游費用7350元。
被告代理人答辯時稱,原告參加旅行團,但並未與被告簽訂合同,原告到餐館就餐是臨時改變安排,並不是旅行社事先安排的。原告在用餐後第二天早上有不適反映,也不能說是這次用餐造成的,對於原告的遭遇,被告已經向其致歉,也得到其他游客的諒解,現在原告訴請,被告不能同意。作為隨團的導游,馬小姐在庭上表示,這次用餐是原告等8位游客與地接導游商量的,由於團內還有部分游客不去,自己是陪這些游客按原計劃用餐的,因此,原告等人用餐時的具體情況,自己並不知情。
此案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雙方雖然未簽定合同,但事實上已形成了旅游合同關系。現原告在旅游行程過程中發生了因食用了不衛生的食品,引發急性病毒性痢疾、急性腸炎。故被告理應對由此產生的醫藥費用承擔責任。關於原告要求被告全額退賠旅游費7350元的訴訟請求,因缺乏合同依據,法院沒有支持。關於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5000元的訴訟請求,因不屬於合同法調整的范圍,法院對此不予處理。最終,東城法院判決被告北京市華遠國際旅游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醫藥費6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