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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就個人向『5.12』地震災區捐贈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該局明確:個人直接通過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向災區的捐贈,采取扣繳方式納稅的,捐贈人向扣繳單位出示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捐贈憑據,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憑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接受捐贈憑據,依法據實扣除。
按照國稅總局的規定,個人通過扣繳單位統一向災區的捐贈,由扣繳單位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捐贈憑據、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等,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扣繳單位進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須一並報送由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接受捐贈憑據(復印件)、所在單位每個納稅人的捐贈總額和當期扣除的捐贈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