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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工作步入法制軌道
2008年5月12日的國際護士節,對中國100多萬名護士來說意義非凡,這一天,專門保護他們合法權益的《護士條例》施行了。條例共6章35條,填補了我國護士立法的空白,它的頒布實施對規范護理行為、促進護理事業發展、保障醫療安全和人體健康都有著重要意義。
申請執業注冊應具備四條件
在醫院,與病人接觸最多的是護士。可是在許多人的印象中,護士的工作似乎只是導診、打針、發藥那麼簡單,護理工作的技術含量談不上有多高。
其實,護理是一項涉及維護和促進人的健康的醫療活動,專業性比較強,護士的專業水平更是與醫療安全、患者的康復程度等密切相關。只有受過專門訓練並經執業注冊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纔能從事護理工作。
條例規定,護士執業注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具備四個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衛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3.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4.符合衛生部規定的健康標准。
據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介紹,這是總結我國護士管理的經驗,並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制定的。
保障待遇穩住護士隊伍
醫療行業都知道,『三分醫療,七分護理』,但這『七分』的作用並沒有完全發揮出來,因為近年來我國護士職業正面臨人纔流失的窘境。有數據顯示,一些地區護士待遇偏低甚至低過保姆,全國每年有兩成護士轉行。為了保證護士安心工作,鼓勵人們從事護理工作,條例規定,護士執業,有獲得與其所從事的護理工作相適應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等相關權利。
對廣大護士們來說,最關心的就是工資和福利。條例規定,護士執業,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克扣護士工資,降低或者取消護士福利等待遇。並對醫療機構不執行此項規定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給予明確。
條例還特別強調了政府的職責: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護士的工作條件,保障護士待遇。
泄露患者隱私要擔責
有的國家特別注重對患者隱私權的保護,如果沒有征得患者的同意,即便對家屬也不能隨意透露患者的病情。目前,中國的個別醫護人員缺乏保護患者隱私權的意識。
為使護士與患者之間建立相互信任、以誠相待的護患關系,條例規定,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如泄露患者隱私,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護士被吊銷執業證書的,2年內不得申請執業注冊。
除此之外,條例還明確護士應當承擔四方面的義務: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規范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有義務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並將該記錄記入護士執業信息系統。
硬性規定護士配備標准
國外對於護士的人力配備有著嚴格要求。在日本,如果護士不能滿足病房的需求,醫院寧可關掉一間病房也不會讓護士超負荷勞動。
護士配備是否合理,關系到醫院的工作質量,更直接影響到護理質量、患者安全。根據衛生部現有標准,我國三級醫院臨床一線病房的床護比是1?0.4,即100個床位需配備40名護士,但目前臨床一線的護士嚴重短缺,很多醫院根本達不到這一標准。
條例規定,醫療機構配備護士的數量不得低於衛生部規定的配備標准。對今年5月12日前未達到配備標准的醫療機構,條例給出了期限:3年內達標。
對達不到標准的醫療機構,條例規定了處罰辦法:縣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據衛生部規定的護士配備標准和在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護士數量核減其診療科目,或者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
條例出臺背景
近年來,隨著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我國護理事業發展比較迅速,但護理工作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護士的合法權益缺乏法律保障。目前,部分醫療機構為降低護士人力成本,大量減少正式編制的護士,增加編外聘用的合同制護士。其中的一些合同制護士不享有參加繼續教育、職稱晉昇的權利,不享有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待遇。這不僅侵犯了護士的勞動權益,而且嚴重影響了護士隊伍的穩定。
二是,一些護士不能全面、嚴格地履行護理職責,主動服務意識不強,導致護患關系緊張,影響了醫療質量,甚至引發醫療事故。一些醫院的護理工作簡單化,護士忽視了主動觀察病人病情變化、巡視病房和基礎護理等工作,忽視了對病人的生活照顧、心理護理和康復指導。
三是,部分醫療衛生機構重醫療、輕護理,隨意減少護士職數,醫護比例嚴重失調。由於病房護士少,病人需要的生活照顧不能滿足,基礎護理工作不到位,醫院就讓病人花錢聘護工,雖然滿足了病人的生活照顧需要,但由於護工承擔部分帶有治療性的護理工作,給醫療安全帶來很多隱患。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說,基於以上原因,有必要制定一部有關護士的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