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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4日,被譽為『股市內幕交易第一案』——杭蕭鋼構內幕交易案在浙江省麗水市塵埃落定。杭蕭鋼構公司年僅27歲的證券辦原副主任等三名被告人,因內部交易獲利4000萬元被依法嚴懲。
整治內幕交易、打擊操縱證券市場的非法行為,成為萬千股民最迫切的心聲,同時也是執法機構肩上義不容辭的責任。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詳細解讀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准的補充規定》有關內容。
『情節嚴重』、『遭受重大損失』沒有具體標准不利於打擊證券犯罪
隨著證券、期貨市場的活躍,證券、期貨違法犯罪現象明顯增多,新的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手段和形式也層出不窮,嚴重乾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
據介紹,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對刑法原有的部分證券、期貨犯罪進行了修改,並且增設了新的證券、期貨犯罪罪名,為有效打擊證券、期貨犯罪,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據。
兩部門有關負責人說,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准的規定》實施後,其中有些關於證券、期貨犯罪的追訴標准的規定,不能完全適應打擊證券、期貨犯罪的實際。
比如,刑法、刑法修正案(六)規定的『情節嚴重』、『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沒有具體的標准,在執法實踐中,不便於依法准確打擊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的違法行為。
『補充規定的制定是對刑法修正案(六)規定的有關證券、期貨犯罪構成的細化,有利於司法機關統一執法,有利於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及時向司法機關移送案件,從而有效打擊證券、期貨犯罪。』兩部門有關負責人說。
內幕交易等五種證券及期貨犯罪追訴標准劃明
補充規定規定了五種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的追訴標准,具體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內幕交易、泄露內部信息案,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背信運用受托財產案。
目前,刑法規定中有十幾個罪名涉及證券、期貨犯罪,為什麼補充規定只對內幕交易等五個罪名的追訴標准作出新的規定?
兩部門有關負責人解釋說,主要是由於刑法修正案(六)對刑法第161條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修改後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82條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修改後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進行了修改、補充,新增設了第169條之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85條之一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至於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雖然刑法修正案(六)並沒有進行修改,但是考慮到2001年的標准規定的比較原則,也需要進一步細化規定。
多次進行內幕交易納入追訴范圍
對於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兩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補充規定一是將內幕交易數額追訴起點規定為買賣證券的成交額累計50萬元、買賣期貨合約佔用的保證金數額累計30萬元。
『二是增加了有關獲利及避免損失的數額標准的規定,將獲利或者避免損失15萬元作為追訴標准。』兩部門有關負責人說,這是因為從司法實踐已經判決的內幕交易案來看,有的進行內幕交易的數額不是很高,但是獲利數額比較大。
三是對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應當追訴。
兩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於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考慮到該罪侵犯的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財產性利益,所以主要從上市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數額以及因背信行為導致股票、債券被終止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等方面規定追訴標准。出於保護上市公司利益的角度,在損失數額上規定了150萬元的絕對數額標准。
『內幕交易等5類證券犯罪追訴標准的重新調整,將規范上市公司行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為加大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兩部門有關負責人這樣評價新標准的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