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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在法庭上聲稱自己是被收養的,訴請解除與父母的收養關係。庭審中,作爲原告的女兒卻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與二被告是養父母子女關係。本市河北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基於血緣關係的親生父母子女關係不能通過法律解除,由此沒有支持原告的訴請。
40多歲的馮蘭(化名)一紙訴狀將父母告上法院,稱自己是由二被告收養的,現在她沒有工作,且與二被告發生糾紛,所以不願意和二被告繼續生活在一起,故起訴要求解除與二被告戶口本上的所有關係。法庭上,年近古稀的父親辯稱,原告馮蘭是他和老伴的親生女兒,這些年一直打打鬧鬧。現在原告提出解除父女關係,他很震驚,但也是一種解脫,所以他同意原告的訴請。作爲另一名被告的母親也表示同意和原告解除母女關係。
法庭經審理查明,原告尚未結婚,與二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時有不睦情況發生。現原告起訴要求解除與二被告的養父母子女關係,但原告未能提交其與二被告系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證據。法院經審理認爲,二被告系原告的父母,原告不能舉證證實二被告與其系養父母子女關係。親生父母子女關係是因血緣產生,不能通過法律解除,故原告的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了駁回原告訴請的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親生父母子女關係能否解除?
案件中,考慮到雙方長期關係不睦,應該認爲“同意解除關係”是二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法院爲何駁回原告訴請?審理案件的法官介紹說,其中有兩個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一是舉證責任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收養關係的成立需要在相關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否則不能成立。原告起訴解除的“收養關係”發生在法律對收養關係的成立作出強制性規定之前,沒有相關登記予以佐證,且二被告否認與原告是養父母子女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並且,即使二被告不否認與原告是養父母子女關係,因涉及身份關係的解除,也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
二是親生父母子女關係能否解除?親生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父母與子女之間天然的血緣關係形成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和養父母子女關係都是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爲而形成的一種法律擬製身份關係,因而可以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解除。但親生父母子女關係並非通過法律擬製產生,因此不能通過當事人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