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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去年3月22日凌晨發生在江寧路工商銀行24小時自助銀行內的搶劫致人死亡案的四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宣判,鑒於主犯胡某犯罪時未滿16周歲、主犯張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且兩人在犯罪後能主動向警方投案自首,法院依法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兩名從犯中,魏某獲刑7年;周某犯罪時也未滿18周歲,故被減輕判處有期徒刑4年。
1992年出生的胡某,小學文化程度,從安徽來滬後沒有固定生活來源,混跡社會。2007年3月,胡某因經濟拮據,向同鄉張某和周某及湖北來滬的魏某提議搶劫,得到三人同意。隨後,胡某、魏某在上海市一地鐵站附近購買了兩把刀作為搶劫工具。
同年3月21日下午,四人攜帶刀具從上海市松江區乘車至靜安區,在江寧路、南京西路等路段尋找目標,伺機搶劫作案。次日凌晨3時許,當四人行至江寧路附近時,發現單身行走的被害人宋某,便鎖定作案目標一路尾隨。當宋某進入江寧路931號工商銀行24小時自助銀行後,胡某向周某拿了事先攜帶的刀具跟隨進入銀行,其餘三人在門口望風。進入銀行後,胡某乘正在操作機器的宋某不備,拔刀從背後猛刺宋某腰部,遭宋某反抗後,胡某又用刀連續猛刺宋某頭部、胸部、手臂等處,直至被害人宋某倒地。隨後,胡某從宋某手中劫得皮夾一只,又從存款機上劫取宋某的銀行卡。與此同時,張某也進入銀行,從宋某的包內劫得手機一部。
四人隨即逃離現場,在逃跑途中,胡某將作案用的刀具丟棄於江寧路933號門前人行道樹下。當天早晨,周某乘車返回松江,胡某、張某、魏某則將劫得的手機連同張某、周某的手機一起賣得人民幣數百元後乘火車逃離上海市。後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宋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7年4月5日,胡某、張某在安徽宿松縣向當地公安機關投案。
對於本案三名未成年被告人,市二中院在宣判中特別予以告誡,希望三人不要因此消沈、悲觀,而應當通過這一深刻的教訓來指引今後的人生之路,以積極的態度面對今後的服刑改造,爭取早日自新,成為一個遵紀守法、自立、自強、對社會有所貢獻的人。(吳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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