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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近日報道,河南禹州市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離婚案件。在離婚訴訟中夫妻就離婚和共同財產分割很快達成一致意見,但對寵物犬貝貝的飼養權問題各不相讓。原來他們養的這只寵物犬善解人意,在一次煤氣泄漏事故中曾救過他們的命,夫妻視之為『救命恩人』和掌上明珠。在法官的主持調解下,約定貝貝由男方飼養,女方在支付部分飼養費前提下,每周內可以有兩天『探視權』。
民法中的『探視權』通常是指當事人對直系親屬享有探望的一種人身權利,沒有規定對狗也具有『探視權』。但法官在審理該案時沒有機械地套用法律條款,在不違反法律原則和尊重當事人的情況下,做出了雙方都能接受的調解。這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彌補了法律空白,為解決類似問題開了先河。
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判案通常引用現行法律條文。由於立法往往滯後於社會發展,在社會發展中不斷湧現出來的新事物和矛盾糾紛,在訴訟中常常遇到法律『空白』,使法官棘手難斷。我國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是,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尊重社會公德,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法官在這種情況下就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如何行使好自由裁量權,考驗著法官的學識和智慧。這就需要法官不僅要熟悉法律,而且要深入廣泛地了解社會,在充分領會法律內在精神基礎上,更『人性化』地判案。這樣做,纔是司法審判工作的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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