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餘某在某商廈花500元購買了一套名牌西服,按照該商廈『買100,送50』的規定,餘某獲得了該商廈250元的贈券。回家後,餘某發現該西服做工粗糙,經工商部門認定,該西服確屬假冒產品。於是,餘某找到商廈,要求商廈退貨,並給付一倍的賠償。該商廈答應餘某的要求時,向餘某索要250元的贈券,由於餘某已將該贈券在該商廈消費,無法退還,商廈便要求餘某退250元現金。餘某則認為,該贈券是商店無償贈與的,就拒絕退還。該商廈卻告訴餘某,如果不將贈券退還,就拒絕退該西服和賠償。
那麼,餘某該不該退還贈券呢?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該賠償損失:(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2)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准的;(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從以上法律規定看,該商廈應該給餘某退西服並再賠償餘某該西服一倍的貨款。
同時,商廈在經營中,以『買100元贈50元券』的經營方式,向社會推銷商品。就是說,說該商廈的經營方式是買賣在前,贈與在後。只要消費者購買了該商廈的商品,纔有權獲得該商廈的贈券,如果消費者不購買該商廈的商品,則無權獲得贈券。餘某在購買了500元的商品後,獲得該商廈250元的贈券是合法的。但當其發現所購買商品是假冒時,該商廈按照法律規定,給餘某退貨和賠償,那麼,從買賣合同看,餘某與商廈的買賣合同就隨之解除。買賣關系只要不存在,贈與關系就不成立。從以上分析看,該商廈在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退貨和賠償餘某後,餘某則應當退還該商廈的贈券。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