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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濟南6月25日電(記者趙仁偉)煙臺市一名孩童被小區鐵門砸傷,小區物業公司因未及時修復有安全隱患的鐵門,被法院判決承擔責任,一次性賠償兒童人身損害35000元。
2007年4月18日傍晚,煙臺市芝罘區某小區住戶李某5歲的兒子在小區門口玩耍時,被小區大門砸傷。後經醫院診斷,李某之子左鎖骨骨折,住院治療13天。後經司法鑒定,其左鎖骨骨折構成九級傷殘。
李某與物業公司因賠償問題未達成協議,遂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5.5萬餘元。物業公司辯稱,鐵門是因為小孩玩耍時故意推拉導致被破壞,其所受傷害是由於其個人行為造成的,與物業公司無關。
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小區物業管理部門對小區的物業設施有維護、保養、管理的責任,發現不安全隱患應及時予以修繕、整治,即使不能及時修復,亦應設置警示標志,而被告未作任何處理,李某的兒子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5.5萬餘元。
被告物業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經煙臺中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物業公司支付李某之子人身損害賠償金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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